2026年1月21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仰韶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三政土〔2025〕68号)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豫政土〔2026〕11号),同意渑池县转用并征收仰韶镇仰韶村集体农用地21.7116公顷(其中耕地 4.9261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5257公顷,共计22.2373公顷(其中耕地4.9261公顷),作为仰韶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仰韶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利用项目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仰韶镇仰韶村,用地四至范围以勘界报告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仰韶镇仰韶村集体农用地21.7116公顷(其中耕地 4.9261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5257公顷,以上合计22.237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仰韶镇仰韶村 | 22.2373 | 4112210301 | 61.5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规〔202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