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县城市更新发展中心
(2026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4号)、《三门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三政规〔2025〕3号)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村(居)民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政府指定的县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政府、乡(镇)政府、县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向县城市更新发展中心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私自购买土地进行建房的,其房屋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被征收人应配合县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县政府发布房屋预征收公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价值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告知县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
第九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认为可行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确定原则、安置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安置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等。
第十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县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县政府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决定;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预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实施房屋征收时,自然资源部门同时履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以外的池塘、空闲地、沟坡及地上附着物等合法用地给予补偿。权属明确的,补偿给权属人;权属归村集体的,补偿给村集体。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县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乡(镇)政府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重置成本价予以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按每户一次搬出和一次搬入的政策,给予每次2000元的搬迁费,合计每户4000元的搬迁费。搬迁费包含太阳能、空调、抽油烟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和宽带等可移动物品的搬移费用;
搬迁奖励:被征收的宅院占地面积达到167㎡以上的按期搬迁的给予5万元奖励,小于167㎡的按比例奖励,根据项目征收规模需设立联户奖、整组奖、整村奖的可分别给予联户奖、整组奖、整村奖各5000元;被征收的套房按期搬迁的给于3万奖励,可设立联户奖5000元。
过渡费以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为依据,5口人以下(含5口人)每户800元/月;超过5口人,每超过1人,按照每人150元/月的标准增加过渡费。现房安置的原则上发放3个月过渡费,不能现房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商业用房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人商业房面积20元/㎡标准计算,补偿六个月。奖励:房屋面积在8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80㎡—200㎡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200㎡以上的按50元/㎡给予搬迁奖励。(特殊情况搬迁奖励由评估公司依据评估价值确定)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和补偿办法核定;
(五)经营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列入补偿安置人口:
(一)户口迁入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
(三)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配偶;
(四)正在服刑的人员;
(五)其他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人口。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为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认定。认定为有效宅基地的,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户或农业户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补偿安置:
(一)对于被征收户有合法宅基地手续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的,经自主搬迁委员会认定,按本村村民同等宅基地待遇进行补偿安置。
(二)对于被征收户有合法房产证明手续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的,经自主搬迁委员会认定,按照房产证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其中过渡费、奖金、搬迁费,按照实有土地面积按比例计算。
(三)对于被征收户在拆迁范围内购买宅院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的,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自主搬迁委员会认定,认定为有效宅基地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安置按照占地面积大于167平方米的安置面积120平方米,小于167平方米的按面积比例安置。
以上三类情况均不享受人均40平方米保障住房政策。
第二十条 对土地、规划、建设等证件手续齐全的被征收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层数及面积确定合法建筑面积最高补偿标准,并依据2008年5月15日《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告》和《关于渑池县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改扩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渑政(2012)31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以前居民在有效宅基地内建房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应确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应给予全额补偿。2008年以后符合城建规划,经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件,确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不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为违法建筑。
对无合法规划、建设等证件手续的合法宅基地,单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宅基地面积×容积率1.44确定最高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部分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超出最高补偿标准的部分为违法建筑。
对未领取土地使用证,但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有效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低于167平方米的,单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认定有效宅基地面积×容积率1.44确定最高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部分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超出最高补偿标准的部分为违法建筑;宅基地面积大于167平方米的,单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律以240平方米(167平方米×容积率1.44)为最高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部分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超出240平方米的部分为违法建筑。
依法落实农村集体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凡无审批手续又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有效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对待,对违法建筑可以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助。
被征收人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补偿;与最高补偿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人房屋重置评估价均价50%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合法宅基地未有建房的,按面积不超过0.3亩认定,每所未建宅基地给予6万元补偿;面积超出0.3亩的部分,按区片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在老城区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拥有宅基地手续但房屋达不到居住条件的,可按宅基地实有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按区域内基准价回购)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列入补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等均归征收主体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擅自处置任何评估范围以内物品,否则按评估价值的3-5倍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安置采取社区安置房安置、合并安置、自主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集中农宅安置、自建农宅安置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
为集约利用土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果园工贸园区规划范围内,实行社区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等办法予以安置,原则上不再审批集中农宅安置和自建农宅安置。
(一)社区安置房安置。安置标准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保障性安置面积执行。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办法,依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补偿标准1:1置换,最高240平方米,应安置人口人均安置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可以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置换。房屋产权置换以置换基准价①为标准找补平衡。被征收人用于置换的房屋重置评估价②均价高于置换基准价的,按应置换面积核定,给被征收人退差③;用于置换的房屋重置评估价均价低于置换基准价的,按应置换面积核定由被征收人补差④。被征收人用于置换的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剩余安置面积按置换基准价补交金额。
安置时原则上按照房屋拆迁顺序,谁先拆除,谁先选房或采用随机抽签抽取楼层房号。
选房后,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的50%加上土地费用和不动产销售税结算;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上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应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减去置换基准价结算补给被征收人。
待安置房分配后,算清每户应交房款,按照签订的安置协议,将应支付给被征收户的补偿款(含附着物、搬迁费、过渡费、奖金、未安置面积应退补偿款)与安置房的应交款相抵,多退少补后,收回的安置房回购款补差后的结余款上交政府指定的渑池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渑池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每个征收安置项目实际应付款项及时返还解决各征收安置项目遗留问题。
(二)合并安置。合并安置即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面积小,评估价值低,房屋补偿总价值按照安置价不够置换1套安置房,可以多户联合回购安置房、车位、储藏间等,该房产归属权由其联合回购户自行协商,并签订联合回购协议,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确认。
(三)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先按房屋产权置换法确定应置换面积,以应置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商品房交易平均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商品房交易平均价由县政府根据不同小区市场均价确定。超出应置换的面积、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地下室、简易房、简易棚及房屋装修装饰按评估价值和补偿办法予以相应补偿。
(四)集中农宅安置。原则上由县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属地乡(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突出特色的要求,集中安置被征收人。政府负责安置区土地征用及道路、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设计施工建房。
选择集中农宅安置者,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按照补偿办法给予被征收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相应补偿外,再给予应安置人口每人1万元的建房补助。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主动完成搬迁的可享受过渡费、搬迁费、搬迁奖励。
(五)自建农宅安置。自建农宅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宅基地选址必须由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乡镇和村委同意。
选择自建农宅安置者,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按照补偿办法给予被征收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相应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人每所合法标准宅基地6万元的补偿和应安置人口每人1万元的建房补助。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建房安全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原则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家的评估机构(评估记录应录入政府评估机构库中),由自主征收委员会或被征收人代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在公示范围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则在限定期限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根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对其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进行复核或鉴定,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办理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税务等相关经营手续的经营性用房,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税务等经营手续不完善的经营性用房,由项目建设指挥部、乡(镇)共同认定,合理的按规定予以补偿,不合理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屋由县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安置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由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测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置应当公开安置房源、公开认定的安置面积、公开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做到产权清晰。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社区安置房安置后可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逐步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集体土地征收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原村村民。
第三十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渑政〔2018〕12号文废止。本办法下发前已发布预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其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由渑池县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名词概念解释
相关名词概念解释
①置换基准价。即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均价,按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重置成本评估总价值和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核定。
②房屋重置评估价。即评估公司在评估节点时限内评估重建与被征收人原有房屋结构、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③被征收人退差。即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高于征收范围内置换基准价的,高于置换基准价的部分补偿给被征收人。
④被征收人补差。即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低于征收范围内置换基准价的,低于置换基准价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