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建成区区域:渑池与义马交界处以西、下马头村至连霍高速以东(不包含下马头村)、连霍高速以南、涧河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渑池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英张工业园区、天坛工业园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区标准
本公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旋挖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混凝土输送泵、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污染的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限值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法典》224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法典》228条)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法典》229条)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禁止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非机动车船用燃料;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法典》236条)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法典》1115条第四款)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法典》1122条)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法典》1127条)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
2026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