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告公示 > 正文

征收土地公告(渑征告〔2026〕第6号)

发布日期:2026-09-24 16:33     字体: 小 大

依据2026年8月18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韶州矿业有限公司渑池铝土一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三政土〔2026〕64号)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豫政土〔2026〕547号),同意渑池县转用并征收渑池县张村镇和陈村乡两个乡(镇)三化沟村、桑树坪村和贯沟村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2.8436公顷(不涉及耕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3715公顷,共计3.2151公顷(不涉及耕地),作为河南韶州矿业有限公司渑池铝土一矿地下开采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采矿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张村镇三化沟村、桑树坪村,陈村乡贯沟村,用地四至范围以勘界报告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张村镇三化沟村、桑树坪村,陈村乡贯沟村,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共计3.215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张村镇三化沟村

1.9827

4112210301

61.5

张村镇桑树坪村

0.6134

4112210301

61.5

陈村乡贯沟村

0.6190

4112210301

61.5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规〔202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4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