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6年5月30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根据渑池县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渑编办[2015]025号)文件精神,确定渑池县国土资源局(渑池县不动产登记局)为渑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全县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交由渑池县国土资源局下属的渑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原登记机构不再受理相关登记业务。渑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5
年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二、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及办理机构
自
2016
年5月30日起,全县启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薄不更换,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渑池县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渑池县行政审批中心
咨询电话:
03
98
-
4810395
特此公告
2016 年5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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