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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渑池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4 15:33     字体: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核,公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渑池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渑池县仰韶镇人民政府
  渑池县英豪镇人民政府
  渑池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渑池县天池镇人民政府
  渑池县洪阳镇人民政府
  渑池县仁村乡人民政府
  渑池县果园乡人民政府
  渑池县陈村乡人民政府
  渑池县坡头乡人民政府
  渑池县段村乡人民政府
  渑池县南村乡人民政府
  渑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渑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渑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渑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渑池县科学技术局
  渑池县公安局
  渑池县民政局
  渑池县司法局
  渑池县财政局
  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渑池县自然资源局
  渑池县林业局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渑池县交通运输局
  渑池县水利局
  渑池县农业农村局
  渑池县商务局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渑池县文物局)
  渑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渑池县应急管理局
  渑池县审计局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渑池县知识产权局)
  渑池县城市管理局(渑池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渑池县统计局
  渑池县医疗保障局
  渑池县黄河河务局
  渑池县消防救援大队
  渑池县气象局
  中共渑池县委办公室(渑池县国家保密局、渑池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渑池县档案局);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渑池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渑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共渑池县委宣传部(渑池县互联网应急指挥中心);中共渑池县委统战部(渑池县民族宗教和民营经济事务中心)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整信息报送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按程序公告。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五)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原2022年6月24日渑池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再执行。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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