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政 办 〔 201 2 〕 31 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渑池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 产 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科 ( 室 ) :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生 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明电 [2012]28号 ) 精神, 结合 我县 实际 ,建立渑池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尚定固 ( 县政府党组成员、 县 公安局局长 )
副主任:马建刚 (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鲁爱群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成 员:赵爱珍 ( 县教体局副局长 )
张江涛 (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韩建民 ( 县安监局副局长 )
高 飞 (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
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定期研究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结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政府对全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 县 公安局 。
1、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县 公安 局(交警大队) 和 县 交通运输 局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对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校车,由 县 公安 局(交警大队) 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2、加强道路巡控,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校车标牌接送学生车辆、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进行查处;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对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配合 县 教 体局组 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4、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 县 教体局 。
1、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2、根据全县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3、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4、负责受理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有关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 教体局 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县教体局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 县 公安 局(交警大队) 、 县 交通运输 局 征求意见。 县教体局 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 县 人民政府。
5、严把校车使用准入关。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 县 交通 运输 局 。
1、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县 交通运输 局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2、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 县 安监局 。
1、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负责对校车重大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 五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 。
1、学校校长是校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车管理专干是校车管理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 教体局 备案;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3、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二〇一二年五月 十五日
主题词: 校车 安全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 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1 2 年 5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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