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渑池县全面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渑池县全面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12月7日
渑池县全面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管〔2016〕2号)及《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下发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指导文件的通知》(豫水管〔201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水库的兴利除害能力,使之长期发挥防洪减灾、农田灌溉、城镇供水、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效益,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渑池建设水生态文明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施范围
全县24座 小型水库,共涉及8个乡(镇)。
三、管理范围及规定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20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1.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3.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4.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5.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6.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8.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政府报县水利局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的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确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饮水水源水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若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必须采用无公害自然养殖,必须保证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
四、组织管理
(一)小型水库应按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任人和水库管护责任人。每座小(Ⅰ)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小(Ⅱ)型水库(以下简称重点小(Ⅰ)型水库),由一名县政府领导担任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其它每座小(Ⅱ)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作为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小(Ⅰ)型水库和重点小(Ⅱ)型水库管护主体为县水利局,具体日常管理单位为属地所在乡(镇)政府。小(Ⅱ)型水库管护主体为属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
(二)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其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由县政府筹措,其他一般小(Ⅱ)型水库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
(三)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暂定为每座2万元/年,一般小(Ⅱ)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暂定为每座1万元/年。
(四)小型水库管护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水库属地乡(镇)政府推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选择水库所在地有责任心的村民担任,管护补助暂定为非汛期300元/月,汛期600元/月。
(五)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每座配备1——2名管护人员。一般小(Ⅱ)型水库每座配备管护员1名,由县水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管护人员职责
(一)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巡视检查水库工程与设施、观测水位和雨量、判断汛情和险情、进行日常简单维护并及时上报情况等。
(二)管护人员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隆起、雨淋沟现象;护坡有无松动、崩塌、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散浸、集中渗漏,坝端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输、泄水洞(管)引水段有无堵塞;溢洪道(闸)有无障碍物、护砌工程是否完整;闸门启闭时有无异常声响;机电设备及其它设施是否正常无损;水位、雨量变化情况;有无白蚁活动迹象;库区有无违法、违章行为等。
(三)大坝渗漏形成明流时,管护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和相应库水位,渗漏量与上次巡查相比有无变化等情况。当渗漏量明显增大或渗水变浑浊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四)管护人员应对闸门、启闭机等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保持警示设施完好、醒目;及时填补平整坝顶坑洼;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加强草皮护坡养护,确保导渗设施畅通有效;有白蚁危害的水库,应按照要求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五)管护人员对危害水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和行为时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管理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2.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采石、陡坡取土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3.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输水(气、电)管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4.禁止在坝坡上种植农作物、放牧。
5.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填库、排污、弃渣等。
6.未经有管辖权限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利用坝顶兼作交通公路。
六、维修养护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建立包括巡察检查制度、值班、养护和设备维修等一系列制度的管护体质。
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
(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
(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混凝土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
(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
(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丝杆及铜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联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
(五)保持输水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
(六)保持水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
(七)保持进库防洪道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七、防洪度汛
(一)由水库管护主体编制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实施。
(二)严格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不准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坚决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度汛措施,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三)水库防洪度汛应做好的工作:
1.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
2.确保防洪道路畅通,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3.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做好汛期防汛值班准备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4.做好防洪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八、用水管理
(一)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二)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三)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四)闸门启闭由水库管理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五)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挠水库管理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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