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8年度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28日
2018年度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
为全面完成2018年度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各项目标任务,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改革发展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各乡(镇)、县直各责任单位。
第二条 考核组织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县发改委具体组织,对各乡(镇)、县直各责任单位民生实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方式
(一)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将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纳入重点督查内容,确保各项民生实事按时序进度如期推进。
(二)月度通报。县直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重点民生实事进展情况日常监测与调度管理,每月形成月度报告,于该月20日前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建立月通报制度,每月定期将汇总情况报县政府,并通过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进行全县通报。
(三)年底自查。年终考核时,民生实事县直各责任单位对本部门负责的民生实事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四)年终考核。县政府对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县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涉及的乡(镇)、县直各责任单位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完成情况,将省、市、县重点民生实事涉及的乡(镇)、县直各责任单位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档次,形成考核报告,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条 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根据考核结果,对年终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乡(镇)、县直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结果为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各乡(镇)、县直各责任单位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五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被考核单位的责任。
(一)在民生实事推进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挤占挪用民生实事项目资金的。
(三)因工作不当引发矛盾和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民生实事考核实施方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