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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3-24 15:26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一)2015年4月2日,渑池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渑政〔2015〕13号)。

  (二)近年来,随着上级政策变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出台,该办法已难以适应上级政策要求,2015年12月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中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政府性基金。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政府性基金后,管理权限发生了变化,政府性基金的减征、免征以及改变征收期限的政策,均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第四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原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鉴于以上原因,需要重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四)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五)《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六)《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七)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政办{2020}1号)

  三、修订过程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三门峡市相关文件内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进行《办法》起草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开展前评估,履行了合法性初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征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14家单位、12家乡镇政府,社会各界意见,采纳了合理建议,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根据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

  《办法》共分三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制定《办法》的目的、性质、征收范围和管理的部门,包含第一至四条。目的: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含临时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县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二)第二部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范围和减免程序,包含第五条至第八条。征收标准: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米征收70元。其中对设计中没有热力设施按照40元/平方米征收。并对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若改变用途的按改变后的建筑面积征收,对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建项目,应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征收程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县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到县住建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缴纳。减免范围: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应当减免的建设项目。减免程序: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财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第三部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和使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含第九条至十五条。明确使用的票据和资金的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由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了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和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规定了供热单位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理: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违反相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后,不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的其他费用。

  四、积极作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后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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