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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1-12 18:00     字体:

张菊伟、屈爱珍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注重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推进情况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县人大、县政协、县领导多次带队现场调研,推动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对披露问题进行会商研判,结合各自问题分别制定综合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针对“黄河警示片”披露的两个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即刻开展整改工作,经省自然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多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现场核验,截至目前:

  (一)新华社调研反映动态清样点位整改工作,已全面完成,治理提升面积1743亩(小阳河铝土矿矿区1638.01亩,槐树岭废弃铝矿坑治理区105亩),省级核查验收会议已召开;

  (二)“秦岭东段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面积1198.5亩(段村乡治理区、仰韶镇治理区、洪阳镇治理区)目前已进行县级自验,等待市级验收。

  (三)生态修复攻坚年7034亩治理任务,三门峡市涉及渑池县治理面积为2825.71亩,目前已完成治理任务2806亩(剩余19.71亩现属高桥战区收尾工程)。

  (四)“举一反三工作”。我县成立了“一部六专班”,划定了23个战区和18个新增图斑,建立“县级领导包矿+工作专班驻矿+纪委跟踪督导”推进机制,强力推动生态修复。全县累计实施治理面积2.39万亩。2023年6月份秋风行动以来组织实施治理面积2.38万亩,已完成治理面积2.35万亩,占治理任务的99%,累计复绿面积1.81万亩,恢复耕地面积3850亩,栽植各类苗木35.4万余株,播撒混合草树籽(含点播)1.5万公斤。我县先后组织县级验收(复验)35余次,涵盖39个战区(含新增18个图斑治理区),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生态修复边开采边治理执行情况

  我局一直致力于渑池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因地制宜、因矿制宜,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分类施策,科学施工,避免造成新的生态损害。结合我县矿山修复实际,实施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边开采边治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矿区治理修复。‌督促生产矿山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探索支持第三方治理模式。‌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鼓励具备条件的矿区开展土地规模化综合治理、‌相邻矿山企业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加大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并获得合理回报‌

  (二)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先环保、‌后发展”的原则。‌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推进分类分区分期综合治理矿山环境问题。‌建立与矿产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相挂钩的生态保证金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制定违反矿产开发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的处罚评估方案及相应的检查、‌处罚制度

  (三)实行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矿山。‌强化生产作业环节管控力度,‌推进废水废气减排,‌矿区半径实施降尘管控。‌通过采取减缓保护、‌预防控制与复垦修复等多种措施,‌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开采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及时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并提升矿区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边开采边治理的策略,‌旨在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有效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无主矿山的形成与治理

  渑池县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目前有6个,分别是仰韶晟运石材、白云石片石场、段村富贵石材、坡头腾鑫建材、华永石材、安宣石料厂等,由于国家政策和矿证延续等因素造成矿权灭失,具体如下:

  渑池县晟运建材的灭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22条相关规定,渑池县晟运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自行废止,2019年7月30日我局委托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注销。

  渑池县仰韶镇白云石片石厂、渑池县腾鑫建材有限公司、渑池富贵石材有限公司渑池县段村砂岩矿的灭失是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开采规模为小型或相邻矿山边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建材类矿山,即日起实行政策性关闭(渑池县仰韶镇白云石片石厂、渑池县腾鑫建材有限公司、渑池富贵石材有限公司渑池县段村砂岩矿)2021年7月20日我局在渑池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发布。

  渑池县华永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渑池县安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矿权灭失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七条规定,截至2021年2月28日,共有2个小型规模矿山逾期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即日起予以取缔(渑池县华永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渑池县安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5日我局在渑池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发布。

  四、下一步修复工作计划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综合性、系统性、动态化为一体的长期持续性工作,土地复垦效果受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方式及计划、开发利用方案调整、自然因素等影响较大,存在重复损毁土地的可能性,为做好复垦土地监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对于生产持证矿山加大土地复垦监管力度,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三合一方案或二合一方案,督促企业严格根据安排计划有序推进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对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如拒不整改,依法采区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启动定期监管工作。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土地复垦区域,制定定期巡查制度,对治理效果及保存情况进行适时监测,严厉打击倾倒矿渣等随意损毁修复土地行为,确保治理一片(区),修复一片(区),保存一片(区)。

  (三)落实经营管护主体。进一步完善复垦区土地移交制度,加大复垦区土地按期移交监管力度,建立矿区治理复垦土地移交管控台账,提高复垦区土地移交率,对于通过竣工验收且管护期已过的治理区,督促矿权人在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的监督协调下,及时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联合复核、土地移交公告、签订协议等程序和途径,矿权人要在约定限期内对需要整改区域完成整改工作,3个月内必须完成复垦区土地移交工作,落实土地经营管护责任主体。

  感谢您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渑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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