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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渑池县农业水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7-15 11:09     字体:


发改文202636

 

 

县水利局:

为规范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维护用水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615号)文件精神,我委联合水利局,经实地堪测和成本调查,结合我实际情况,现将我农业用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执行范围

渑池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

二、建立分类分档水价

    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等用水价格适当高于粮食作物。

    用水定额以当年市水利部门确定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

三、具体价格标准

(一)井灌区(水源为地下水)

1、灌溉定额用水量内粮食作物水价为0.7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0.8元/方;

2、超定额用水量20%以内(含)粮食作物水价为0.9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1.1/方;

3、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粮食作物水价为1.4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1.6元/方。

(二)渠灌区(水源为地表水)

1、灌溉定额用水量内粮食作物水价为0.55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0.65元/方;

2、超定额用水量20%以内(含)粮食作物水价为0.72/方、经济作物水价为0.85元/方;

3、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粮食作物水价为1.1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1.3元/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你单位要做好成本资料收集归档工作,为后续成本监审做好准备。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文件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渑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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