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6-18 17:50     字体:

检查事项和依据

 

 

事项目录

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实施依据

部门名称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对中小学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对中小学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