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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崤函说法】是“打假”还是“打劫”?网红敲诈凉凉记

发布日期:2025-08-13 09:17     字体:

网络红人化身“网络黑手”

扯正义的旗号为犯罪遮羞

编造谣言敲企业竹杠

钱没到手就手铐上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玩火终将自焚



基本案情

闫某在抖音平台拥有数万粉丝,因发布某公司使用“僵尸肉”、拖欠装修款等不实信息,导致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该公司遂将闫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闫某十日内删除涉案抖音视频,并连续七天在抖音平台发布向该公司赔礼道歉的视频。闫某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后,再次发布针对该公司的负面信息,并以持续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强行向该公司索要现金15万元,该公司以准备现金为由未当场支付。

在此期间,闫某还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针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低价引流,加盟商倒闭”等不实信息。随后,闫某故技重施,以持续发布负面视频相要挟,强行向该餐饮公司索要现金7万元。该餐饮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餐饮公司员工按约定将7万元现金交付闫某时,民警当场将闫某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闫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闫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崤函说法

划清言论边界,严惩网络造谣诽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闫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还是以造谣诽谤相要挟的敲诈勒索犯罪?法律充分保障公民基于事实依法对不良经营行为者进行批评、评论和监督的权利,这是健康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造谣诽谤”与“正当监督”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商业信誉的行为;后者则立足于真实情况,旨在促进问题解决。以造谣诽谤为手段本身即具有违法性,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若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勒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闫某先通过持续编造、散布虚假负面信息对被害单位施加压力、制造恐慌,再以此非法制造的“影响力”为筹码,主动、明确地索要巨额钱财,并辅以继续造谣诽谤、扩大损害相威胁,企图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这一系列行为清晰地展现了“造谣施压——威逼要挟——勒索财物”的犯罪链条,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或要挟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特征。

净化网络空间,维护清朗环境。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发布或拒不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假“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造谣生事、诽谤他人甚至敲诈勒索的行为,侵害了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污染了网络生态,败坏了社会风气,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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