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二、对象范围
有就业创业政策咨询需求的劳动者。
三、政策申请条件
有就业创业意向的劳动者均可咨询。
四、政策申请材料
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可电话咨询或当面咨询
六、办理地点(方式)
新华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三楼308室
七、咨询电话:0398-4811968
1.3求职信息登记
一、服务对象
有求职意向的求职者。
二、提交材料
1.求职登记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个人简历;
4.可选择补充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
三、办事流程
(1)求职人员登记求职意向。
(2)提交相关证件、证书、资料。
(3)简历入库。
四、服务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下午:14:30-17:30(冬令)
五、服务地点
渑池县黄河路与桥东路交叉口北100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2室
六、咨询电话:0398-4811740
2.1职业介绍
一、服务内容
人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
二、服务对象
有求职意向的求职者
三、提交材料
1.求职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可选择补充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服务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下午:14:30-17:30(冬令)
五、服务地点(方式)
渑池县黄河路与桥东路交叉口北100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2室
六、咨询电话:0398-4811740
2.2职业指导
一、服务内容
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
二、服务对象
有求职意向的求职者和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
三、提交材料
1.求职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可选择补充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
2.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服务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下午:14:30-17:30(冬令)
五、服务地点(方式)
渑池县黄河路与桥东路交叉口北100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2室
六、咨询电话:0398-4811740
2.3创业开业指导
一、服务内容
创业项目、创业难点、创业心理等创业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出发,从创业故事、创业方向等多维度,透析创业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服务对象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等重点群体。
三、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3.本人两寸免冠照片2张
4.创业培训学员入学面试登记表1份
四、服务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下午:14:30-17:30(冬令)
五、服务地点(方式)
培训结束后向创业培训机构提出
六、咨询电话:0398-2236552
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一、活动通知
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群,各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发布通知。
二、活动时间:全年
三、参与方式:
用人单位提前打咨询电话报名,求职者根据活动时间自行前往。
四、相关材料
求职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简历
招聘企业: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招聘简章
五、活动地址:现场入户
六、咨询电话:0398-4811740
4.1失业登记
一、对象范围
本县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三、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2.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3.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5.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6.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8.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9.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流程
“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
渑池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社局3号窗口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当面告知
九、咨询电话:0398-4811740
4.2就业登记
一、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三、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自主就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劳动者近期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
4.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原件。
5.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一次登记除外)。
6.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应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7.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近期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2.个人身份证原件。
3.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一次登记除外)。
5.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方式)
渑池县会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社局3号窗口
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当面告知
八、咨询电话:0398-4811740
4.3《就业创业证》申领
一、对象范围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及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二、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第十七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申领条件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及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四、申领材料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1.身份证原件;2.提供近期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1.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记表;2.身份证学生证;3.提供近期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五、办理流程
“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
渑池县会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社局3号窗口
八、证件送达方式
即时核发《就业创业证》
九、咨询电话:0398-4811740
5.1.1开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24〕194号)
二、政策对象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五、申请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5.社保卡复印件(申请人本人);
6.近1年的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与创业项目有关)。
六、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到乡镇人社所领表签字盖章,并完善申报所需资料;
2.乡镇审核:乡镇人社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实地查看创业实体,拍照留存资料。无误后将全部资料上报县就业促进办公室;
3.县级复核:就业办对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申请台账上做好登记;
4.信息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信息,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5.补贴拨付: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办理方式
新华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三楼308室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当面告知
十、咨询电话:0398-4811968
5.1.2一次性项目补助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
2、《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24〕194)文件
二、政策对象
经评审认定的省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申报市、县优秀项目,应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优秀项目条件
三、补贴标准
从推荐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10万元或15万元的项目补助。
四、申请材料
1.《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分析、企业优势分析、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量、利润等)、发展规划、扶持资金拟使用方向等部分;
3.项目法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大中专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须进行失业登记,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中是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上述人员同样的材料,属于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提供在乡镇或农村的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专利证书或行政许可证书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没有此类证书可不提供);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台账;
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8.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的项目,提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标识证明;
9.项目经营场所视频(8分钟以内电子版);
10.企业最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单;
11.申报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除提供1至10项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介绍PPT(8分钟以内),主要包括《项目发展计划书》要求的内容(仅提供电子版);
(2)项目最近4个季度的税务报表;
(3)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人以上)。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实地核查,实名填写实地核查表,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
3.审核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辖区所有申报材料,与当地社保等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人员比对,将拟上报的项目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推送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通过系统推送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按照平均分数进行分类排序,初步确定符合条件项目和补助金额。
6.公示认定。对经评审初步确定的优秀项目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7.资金拨付。经公示通过的项目,认定为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协调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办理时限
18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新华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三楼308室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九、咨询电话
0398-4811968
5.1.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
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二、政策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
三、补贴标准
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国家级、省级标准的,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申请条件
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已被政府或人社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标准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且运营1年以上
五、申领材料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申请省级示范基地需提供市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3.基地依法设立或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
4.基地独立运营机构证明材料;
5.基地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1)孵化场所面积证明材料;
(2)功能分区明确(设有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区);
(3)创业服务大厅面积(包括大厅实拍图);
(4)公共区域信息(培训教室、会议室、路演厅等);
(5)公用设施信息(包括设备清单、投影仪、复印机等);
(6)在孵创业实体材料(在孵实体名单、坐落位置平面图、工商营业执照)。
6.基地服务功能证明材料:
(1)管理服务团队资料;
(2)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
(3)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4)创业测评服务(测评系统名称、功能概述);
(5)融资服务记录(创业担保贷款、风投等);
(6)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和项目路演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7)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台帐(入孵企业享受政策情况);
(8)视频短片等宣传资料。
7.孵化绩效证明材料:
(1)基地成立以来,入孵实体总名单(创业实体入孵花名册);
(2)出园企业名单,总体孵化成功率(出园实体档案);
(3)入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量(提供员工花名册);
(4)近3年获得的创业孵化服务方面的荣誉证书(包括荣誉文件)。
8.上年度报告:
(1)在孵企业数量;
(2)出孵企业数量;
(3)上年底在孵企业年总产值;
(4)上年底在孵企业员工总人数。
六、办理流程
1.申报。创业孵化基地或新型孵化平台向当地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材料初审。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给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专家评审。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4.实地查验。对专家评审合格的,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验。
5.公示认定。对通过实地查验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孵化基地或新型孵化平台。
七、办理时限
按文件通知要求办理。
八、办理方式
新华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三楼308室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当面告知
十、咨询电话:0398-4811968
5.2.1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9号)、(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助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三人社〔2022〕20号)等。
二、政策对象
返乡创业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干部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
三、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财政贴息累计超过3次的,可申请自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最高贷款额度150万元。
四、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本人及配偶没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除外;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不含国家限制的行业。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贷款
申请人:
1.《贷前调查表》;
2.《渑池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3.《申请贷款承诺书》;
4.身份材料(如: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残疾证、刑满释放证明、返乡创业承诺书等);
5.《营业执照》副本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法人若未婚,需提供父母一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
反担保相关材料(以下任选一种):
1、第三人担保提供的材料:
(1)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担保还款承诺书》;
(2)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担保人1寸照片2张
2.房产抵押提供的材料:
(1)房产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伙创业
(1)《贷前调查表》;
(2)填写《渑池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及合伙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8)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创业
(1)《贷前调查表》
(2)填写《渑池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3)法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8)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法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为民服务大厅提交贷款申请,查询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征信、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和社保信息等情况。核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
2.贷款调查审批(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开展实地调查并评审贷款金额);
3.公示评审结果(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创业项目、贷款金额等信息通过公共平台向社会公示)
4.承诺担保(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
5.签订合同放款(经办银行与法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七、办理时限受理至公示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方式)
新华南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3楼309室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0398-4836891
5.2.2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9号)、(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助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三人社〔2022〕20号)等。
二、政策对象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三、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
四、申请条件
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有求职创业意向。
五、申请材料
(1)《贷前调查表》;
(2)填写《渑池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3)法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4)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执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
(7)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8)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法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为民服务大厅提交贷款申请,查询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征信、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和社保信息等情况。核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
2.贷款调查审批(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开展实地调查并评审贷款金额);
3.公示评审结果(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创业项目、贷款金额等信息通过公共平台向社会公示)
4.承诺担保(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
5.签订合同放款(经办银行与法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七、办理时限受理后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结果。
八、办理地点(方式)
新华南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3楼309室
九、办理结果电话通知
十、咨询电话:0398-4836891
6.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二、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6.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乡镇人社经办机构、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4.认定。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
常住地乡镇人社经办机构、社区基层服务平台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当面告知
九、咨询电话:0398-4811968
6.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9号);
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二、政策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四、申请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5)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基层平台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按月申请办结。
八、办理地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当面告知
十、咨询电话
0398-4811968
6.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号);
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
二、政策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四、申请条件
按季度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4.工资发放明细。
六、办理流程
1.申请。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向当地县就业办提出申请。
2.审核。县就业办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就业办对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就业办将有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银行账户。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办理地点(方式)
新华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三楼308室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服务电话
0398-4811968
6.4.1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三条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6.5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64号)二、相关政策解释(一)关于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就业1年以上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有关问题。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12条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0〕18号)一、提高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到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实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7.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一、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二、对象范围
离校高校毕业生
三、办理条件
密封完好、公对公、有正常转递手续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
五、办理流程
毕业生提交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材料合格后受理。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本部门流程1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七、办理地点(方式)
渑池县黄河路与桥东路交叉口北100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2室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九、咨询电话
0398-4811740。
7.2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
二、政策对象
(一)见习单位范围: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效益和社会信誉的,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累计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见习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末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省、市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70元,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10元。
三、申请条件
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见习人员提供:
1.《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毕业证书原件或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见习单位提供:
1.就业见习人员名册;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4.《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7.见习单位发放生活费明细账(单);
六、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备案—审核、印发认定文件—公布认定情况—大学生申请就业见习—单位招录见习人员—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见习人员管理及增减变化—见习期满,申报见习补贴。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本部门流程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八、办理地点(方式)
渑池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
0398-4811740、0398-4811968
7.3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河南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18〕75号)。
二、政策对象:
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前困难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困难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2000元/人。
四、申请条件
困难毕业生
五、申请资料
困难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原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以及困难对象佐证材料(尽量通过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并填报《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六、办事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于每年3月25日前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高校初审与申报。高校就业部门对毕业生个人申请受理并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次性、分类、统一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职能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高校申报的材料中分类发送同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职能部门予以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25日前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公示与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的资助人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享受补贴人员,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
七、办理时限
困难毕业生一般于毕业学年8月份集中申报,10月底前发放到位。
八、办理地点(方式)
网上或窗口办理
九、办理结果
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
0398-4811968
7.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第十一条: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9号);
二、政策对象
法人和个人
三、补贴标准
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四、申请条件
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五、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5、企业与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基层岗位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基层平台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按季度申请办结。
八、办理地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九、办理结果
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
0398-4811968
8.1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17)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18)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三)《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四)《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二、购买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奖补。(三)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费用。(五)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和省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补助。(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大众创业导师团、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费用。(七)卢氏县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八)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九)为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补助。
三、购买内容及评价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介绍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三)每两年从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费用,重点用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原则上采用政府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和支付金额。(五)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每两年评定一批省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大众创业导师团、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费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费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费用,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用,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确定补助金额。(七)卢氏县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八)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九)为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四、购买主体
当地政府为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专项性和成效等,安排补助资金。
五、承接主体条件
(一)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三)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五)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和省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七)卢氏县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八)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九)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
六、购买方式
当地财政资金
七、提交材料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应当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专项性和成效等,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以及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职业介绍补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介绍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三)每两年从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费用,重点用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原则上采用政府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和支付金额。(五)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每两年评定一批省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大众创业导师团、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费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费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费用,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用,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确定补助金额。(七)卢氏县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八)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九)为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八、购买流程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应当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专项性和成效等,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以及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职业介绍补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介绍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三)每两年从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费用,重点用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原则上采用政府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和支付金额。
(五)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每两年评定一批省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大众创业导师团、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费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费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费用,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用,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确定补助金额。(七)卢氏县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平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八)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九)为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九、受理地点(方式)
新华街中段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三楼308室
十、受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一、咨询电话 0398-481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