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 | ||||||||||
| 序号 | 案件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食品生产经营 | 渑池县张村镇海峰副食品店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渑池县张村镇河南庄村二组030号对渑池县张村镇海峰副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品名为:齐香斋 中老年核桃粉 净含量:700克(20小袋) 生产者:山东澳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产地:山东省济宁市 生产日期:2024/09/23,保质期18个月,共3袋。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资料。 | 警告 |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23日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市监当罚〔2025〕51号 |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