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政〔2011〕47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渑池县矿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2011年8月12日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渑池县矿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9月15日
渑池县矿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矿产品开发交易市场,建立公平、有序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矿产品管理中心职责
第二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矿产品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负责对我县各类矿产品企业的生产及流通领域的管理。
第四条 负责对我县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的开采计划、生产管理、市场交易等方面的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法违法矿产品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管、稽查。
第六条 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接受县地方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代缴辖区内矿产品税费。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七条 矿产品管理范围:渑池县矿产品管理中心将全县范围内煤及煤以外的铝粘土、瓷石、石灰岩、重晶石、硫铁矿、钾长石等所有矿产品一律纳入本中心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对境内矿产品附加管理,严禁扰乱管理秩序。
第八条 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纳入本中心管理的所有矿产品税费征收价格统一由县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国土、煤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和标准,结合各种矿产品实际价格,综合进行测算,然后确定各种矿产品在全县范围内统一的税费征收价格,各企业(包括中铝、希望、义翔等)、各矿产品经营户一律按测算后确定的产品价格购买矿产品计量票据,不分企业大小、何种类型,一律执行统一的价格标准。如果出现矿产品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较长时间的大起大落,管理中心应及时作出价格调整决策。
第九条 矿产品管理机构:矿产品管理中心除已在陈村、张村、坡头、果园(暂未使用)、南村设立的14个矿产品计量服务站外,根据管理需要,另行考虑在段村选择合适地方,设点管理铁矿、重晶石矿、玄武岩矿等;在洪阳或仁村选择合适地方设点管理瓷石、石灰岩、钾长石和石英砂岩矿;在天坛设点管理天坛以北、以东的铝粘土、石灰岩矿等,确保境内所有矿产品都在管理视线之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费跑冒滴漏现象,为增加税费收入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条 驻矿及计量站人员安排:将现有计量站工作人员(包括乡镇派出人员),根据企业个数按每个企业2-3人安排驻矿;有煤炭经过的站点,煤管办参加人员驻矿进行管理。现有计量服务站及以后再设点的站点工作人员,原则上聘用保安公司人员进行管理,与保安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对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一条 源头控制与管理。矿产品管理中心应根据目前我县已取得的合法采矿权企业个数,将现有计量站工作人员按每企业每班2-3人安排驻矿,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驻矿人员工作。其职责:一是对所驻该矿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台账登记;二是对企业销售矿产品进行填发准运单;三是对所驻企业矿产品销售调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所驻矿矿产品不倒卖、不外流。
第十二条 运输管理。矿产品管理中心为运输车辆建立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由矿产品管理中心发放矿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证,无通行证车辆不得运输矿产品,擅自运输的,查封车辆,没收矿产品。企业调运或销售矿产品时,必须由矿产品管理中心驻矿人员对运矿车辆填写矿产品调运销售准运单,运矿车辆凭准运单运矿,否则视为非法违法矿产品,并给予没收处理。
第十三条 计量站管理。计量服务站收到由驻矿人员填写的准运单后,应按制度规定进行过磅、开票( 票据办所卖正式计量单)、验票、登记后放行,每日一统计,每月25日必须按企业、矿种分类进行汇总上报管理中心。没有准运单的运矿车辆一律通知巡查大队查扣,追查矿产品来源,发现属于非法违法的矿产品一律没收处理。计量站工作人员私自放行的,对当班在岗人员处以矿石价值总额10倍的罚款,同时对放行人员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入境矿产品管理。凡陕县、山西等地矿产及其制品需要入境过站时,运矿车辆必须持有当地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或票据(经本中心协商同意的)在本县境内过站。有收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收费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需要经过的计量站务必按规定作好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计量站应及时通知矿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境矿产品管理。凡本县境内的各类矿产品销往外地出境时,一律征收出境费,具体征收标准按规执行。
第十六条 矿产品存放、加工场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对在我县境内进行矿产开发企业的服务工作,加强对本县境内主要公路两侧矿石加工、存放场管理,减少违法占地和环境污染,从现在起,由国土局部门根据有证矿山企业的临时用地申请,在渑白、渑坡、渑果、310国道等公路两侧集中规划设立矿产品存矿放加工场地,规划后统一垒砌院墙,彻底清理零星矿产品加工存放场。同时设立堆放加工场管理点,由辖区所在乡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进场需凭计量站开出的正规计量单票据(其中一联),销售出场时需经过磅计量,填写矿产品出境单出场。
第十七条 熟料矿产品的管理。凡在我县境内进行原矿加工烧制熟料的企业,必须接受该中心的统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预交保证金制度。中心工作人员逐个对生产熟料的加工点根据炉体容积大小核定月产量,按产量预先交纳保证金。若遇特殊情况不能生产时,需要向该中心写出停产申请。停产期间,由邻近的计量站或巡查大队人员进行巡查,发现在停产期间生产的,一律不予退还保证金,并由税警队介入调查,按偷税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如遵守有关规定,及时购买计量单票据,自觉履行交纳税费义务的,每月底结束核实实际产量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后台监控室管理。负责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保证监控清晰、不卡屏,出现问题及时修复;保证各计量地磅的正常使用,出现问题保证在二日内修复完好;对过站车辆实行一车一拍照一登记,一天一报告,当天结束时统计拍照过往运矿车辆数,并与各计量站过磅登记车数进行核对,保证后台监控车辆与计量站过磅车数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报告中心办公室进行核查;负责将每日各站过往运矿车辆如实登记到运行日志中,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非法违法矿产品管理。凡未持准运单过站的运输车辆一律视为非法违法矿产品,所运矿产品一律作没收处理;凡故意运输无证违法矿产品的驾驶员或车辆,先没收矿产品,再将驾驶员交由县交警大队处理;凡在境内各路段发现有私自偷运销售矿产品且没有持准运单的运矿车辆一律视为非法矿产品予以没收,并由巡查大队协助税警队追查其产品来源。
第二十条 运矿车辆电子标识卡管理。逐步实行车辆电子标签和企业销售矿产品《电子标识卡》制度,运矿车辆一律不得承运无《标识卡》的矿产品;对承运无《标识卡》矿产品的,按运输非法违法矿产品处理,对矿产品予以没收。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人员实行奖励,经查实后一辆车奖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倒卖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重处,对卖票单位罚款10000元,对倒卖票据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买票单位矿石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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