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政〔2012〕8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渑池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渑池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2月27日
渑池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事项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
第三条 全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衣着整洁、庄重。不得袒胸露背;不得穿短裤、拖鞋。
第五条 行政执法时要衣着干净平整,不得出现褶皱、污渍、颜色不协调等。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转借制式服装及其标识。各单位要加强对制式服装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七条 非执法时,着制式服装要自觉维护执法人员形象,举止言语风纪应与执法时保持一致。
第三章 执法举止规范
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九条 站立时,抬头、挺胸、双手自然下垂,身体自然直立,身体不得倚靠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十条 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翘二郎腿、抖动腿脚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背手或者将手插入衣兜;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十二条 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准吃东西、吸烟、背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倒卧;不得着制式服装在娱乐场所消费。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力求简洁。严禁使用轻蔑、粗俗、讥讽、歧视、训斥等语言。
第十四条 接电话时,应使用下列规范用语:
(一)您好,××(单位名称),请讲;
(二)您反映的问题,我立即向领导汇报,依据法律规定,我们将在×日内给您明确的答复,期间,我们随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您反馈和沟通,您也可来电话询问进展情况;
(三)对不起,您反映的问题应当由××部门解决,××部门的电话是××,请您和××部门联系好吗?
第十五条 接待群众时,应做到:
(一)见到来办公室访问的群众,应主动打招呼,“您好,请坐,请喝水,您有什么事请讲。”
(二)群众反映问题时,要认真倾听,同时制作接待记录,让群众充分表达意愿和要求,不得随意打断群众的话,要全面听、全面记。
(三)对待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等来访群众,要体贴入微,根据来访人状况就时间、地点、接待方式等采取人性化服务和接待。
(四)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无法当场答复或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建立联系方式,及时相互沟通。
(五)记录时,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联系方式、住址、反映的问题、请求事项、证据或证据线索要记录详细。
(六)记录完毕后,请当事人阅读并签字。
(七)接待完毕后,告知当事人:您反映的问题我已记录好了,依据法律规定,我们应在××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您,期间,我们可以随时沟通和联系,请您先回。
第十六条 “窗口”规范用语:
(一)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二)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请您按照告知单上的内容准备材料。
(三)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当场给您办理,请稍候。
(四)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名称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同时给当事人出具材料补正清单。
(五)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时,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亮证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这是我的执法证(亮证),请您查验。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勘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或正在)进行××(检查事项)检查(或勘查),请您协助和配合。
第十九条 需要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或提供相关资料)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请出示××证件(或提供××等资料)。
第二十条 纠正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您××(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和内容)的规定,请您自觉纠正。
第二十一条 遭遇当事人谩骂或有过激行为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在依法执行公务,请您(或你们)保持克制和冷静,请配合。
第二十二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请您认真阅读,并在送达回证上(或此处)签字。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您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有见证人见证,法律文书同样视为送达。
第五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车辆悬挂、喷涂行政执法标志,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要求统一模式。没有依据的,不得私自悬挂、喷涂执法标志,只能作为一般公务车辆参与执法。
第二十五条 驾驶行政执法车辆的人员除持有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外,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行政执法人员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野蛮车。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驾驶行政执法车辆时,不得抽烟、不得将脚蹬到工作台上,不得躺卧在车里,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深色眼镜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制度。严禁公车私用,行政执法车辆执行行政执法公务外出要登记。要建立公车使用台账,实行一车一册,明确反映出车事由、时间地点、里程等事项,减少出车的随意性。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执法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在非执法期间,不得停放在住宅区、学校、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定点以外地方。
第六章 执法巡查规范
第三十条 执法巡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巡查任务,做到分工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提高巡查工作质量,形成奖罚分明的激励竞争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执法巡查方案和执法巡查监督方案,方案报县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应根据自己行政职权范围开展执法巡查工作。要实行定区、定片、定段、定时、定人,通过“五定方法”把执法巡查责任逐层、逐人分解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执法巡查要建立执法巡查台账,每天、每周、每月、每季、年度巡查记录汇总,单位领导要定时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能够独立处置的,可及时处置,若情况复杂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支援,在确保不激化矛盾、不危害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法对现场予以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执法巡查过程中言行粗暴、激化矛盾。严禁执法巡查人员在明知执法力量不足以控制现场局势的情况下盲目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章 受理案件规范
第三十六条 受理分一般受理和特别受理。
(一)受理电话举报、投诉、来访接待为一般受理。
在受理电话举报、投诉等时遵守以下规范:
1.受理电话举报、投诉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领导批准。
2.受理来访接待案件,要根据接待记录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领导批准。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
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口头申请事项记录在案,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的受理为特别受理。
在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时遵守以下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者代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移送;
2.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第八章 立案规范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立案程序遵守以下规范:
(一)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执法检查时或其他渠道获取的线索进行初查审理后,认为属于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受理人或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按程序报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立案的案件,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决定立案的,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当事人对案件的承办人是否申请回避,若申请回避并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情形)承办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主管领导决定其回避。
(三)已立案案件,要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在2名以上行政执法办案人员中确定1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进行组织协调,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九章 调查取证规范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的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证据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应当同时收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的要记录在卷。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进行调查。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查明其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查明执照及相关资料。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基本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开始实施调查之前应当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没有实施强制措施职权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请求行政协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调查: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
(三)勘验;
(四)抽查取样;
(五)举行听证会;
(六)录音、录像或者其他电子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
第四十三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违法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证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进行勘验,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同时应当邀请村(居)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到场,作为见证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的方法进行。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在场人员、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补正,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权阅读记录本人的陈述笔录,提出异议、补正或者更正意见。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制作调查笔录的格式要规范。
(一)调查人:是指直接参与询问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工作,要明确注明职务及执法证号。
(二)被调查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籍贯,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与当事人关系等。
姓名:查验身份证,应与身份证相符,与本人签名完全一致。
职业:是被调查人作为谋生手段的工作,职务栏填其工作单位的行政职务,无行政职务可填其职称。
工作单位:应是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或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
地址:填写被调查人经常居住地。
(三)调查时间:即调查开始至结束时间。如果是整点开始或结束,分钟前不能空白,应填为“×时00分”。同一调查人在同一时间不能做两个及两个以上被调查人的调查笔录。
(四)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审阅(如被调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审阅,应将调查笔录读给他听),允许本人修改和更正。本人同意后,应在调查笔录上签上“上述笔录经我审阅,无误”。并签名盖章。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可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保存现场情况,也可请在场人证明情况。
第四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草拟行政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章 听证规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决定或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五十条 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
第五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第五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调查人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
第五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程序的进行,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听证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的主要程序;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七)听证机关;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日期或者场所,但应以正当理由为限,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公告。
第五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员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纪律,并将听证准备情况报告主持人。
第五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听证主持人告知调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十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在听证进行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即时提出异议。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已进行的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即时驳回异议。
第六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主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二)调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职业或者职务,出席听证会的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说明;
(四)调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辩论的主要观点,提出证据的名称、质证的意见;
(五)证人、鉴定人陈述的内容;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
(七)其他必要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提交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听证笔录应当由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场阅读,对笔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附记于笔录中,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记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完成听证报告书,载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主张、理由,连同听证笔录移送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行政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未经听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
第十一章 行政决定制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后作出。
行政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法人,应依次写明:单位全称、地址、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核准授权经营范围或业务工作范围。
2.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应依次写明:经营者姓名及其字号名称、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
3.当事人是自然人,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含户口所在地和常居地)、工作单位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用简明规范的语言引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原文来阐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足以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及其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材料。文字表述必须做到定性准确,内容具体,语言规范。
(三)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准确载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全称以及具体的条、款、项、目。字迹清楚规范,标点符号准确无误。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同的处罚种类有各自不同的履行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的相应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实施处罚主体的名称。实施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办事机构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八)在对文书进行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后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第六十五条 行政决定书应体现说理性论述。
通过制作说理性行政决定书,公开行政执法的事实和证据、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果,使行政相对人从行政决定书中更好地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公正合理,从而不断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更正行政决定书内容的,应当制作更正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十二章 送达、执行规范
第一节 送达规范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或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机关因证明需要,可以制作送达回证,记载下列事项并由受送达人签名:
(一)送达机关;
(二)受送达人;
(三)送达文书名称;
(四)送达地点及日期;
(五)送达方式。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送达文书,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签收有困难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第六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送达。受送达人被依法监禁的,由其所在监所协助送达。协助送达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收到文书后,应当立即送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第七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视为送达。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但采用公告送达,当事人未及时知道的,视为没有送达。
第二节 执行行政决定的规范
第七十三条 行政决定的执行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行政决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决定并出示足以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执行金钱给付时,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七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结案归档规范
第七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下列规定,将有关执法文书、证据入卷归档。
第七十九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移交给本单位法制机构。
第八十条 法制机构在3日内完成对案卷的审核评查,评查人出具书面评查意见,并返还给承办人员,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八十一条 案件归档应符合卷宗装订标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可一案多卷,每卷不得超过200页。
第八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八十三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第八十四条 处罚类案卷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审批类、许可类、确认类案卷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许可、确认的事项名组成。
第八十五条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案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第八十六条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案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八十七条 案卷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批的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鉴定意见等;
(六)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七)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案卷评查表。
第八十八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合理保管、分类保存,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方便查阅。
第八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在右上角编写页号或用打码机编号。
第九十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
第九十一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十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第一节 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九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一)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约谈通知书”,向案件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帮助督促整改。
(二)立案:执法人员根据约谈和基本案情,在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查,报单位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三)确定办案人员:行政机关(机构)负责人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并确定主办人员。
(四)调查取证:由案件主办人牵头带领办案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草拟好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制机构进行书面核审后报领导批准。
调查报告内容要全面,纵的方面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横的方面,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都应作详细的阐述。
(六)告知: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听证: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法制机构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领导。
(八)行政处罚审批:案件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先经法制机构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对给予数额较大罚款、不予处罚或者其他情节复杂、性质严重的重大案件,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并记录。
(九)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处理经批准后,应当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印章。
(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留置、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
(十一)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交,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回访: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后,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书面回访,并填写《行政处罚案后回访记录》。
(十三)法制机构案评。每起案件办理结案后,法制机构逐案填写个案评查表,认真记录各执法环节中相应的实体和程序情况,对照标准,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核定评查案卷。
(十四)结案归档:案件终结后,汇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节 行政许可程序规范
第九十三条 行政许可程序遵循以下规范: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现场核查: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实质性内容须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现场审核人员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共同执法,制作核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五)拟办意见: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六)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七)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八)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送达: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十)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媒体上予以公示,以便公众查阅。
(十一)法制机构案评。法制机构逐案填写评查表,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核定评查案卷。
(十二)归档: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采取一案一卷。
第三节 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第九十四条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
1.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行政强制执行:
1.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限于一次并且应符合以下原则: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明确的期限。期限应当达到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时间;明确的强制执行方式。不允许同时以数种强制方法做出告诫,或告诫使行政机关保留数种强制方法的选择;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若仅告知最高额或最低额则属违法;明确的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催告书应当当场送交当事人。
(2)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后,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的时间、人员、方法、费用等做出决定,并将此决定告知相对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送达: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有送达回证,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执行:
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出示执行依据,并详细说明情况,争取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邀请行政相对人到场。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到场,执行机关应邀请行政相对人的近亲属或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到场。
详细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并必须于当场完成,而且要有行政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执行笔录应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执行负责人和依据;被执行的公民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的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执行的地点和时间;执行的内容和方式;义务履行情况和执行标的物的现状;强制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有执行证明的人,应写明其姓名、所属单位、职务;执行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的签字;制作执行记录的时间。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 行政征收程序规范
第九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进行征收征用,其范围包括:税收、行政收费、土地等不动产、交通工具等动产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一)行政执法机关征收税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执法机关收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程序执行,不得擅自规定收费的征、停、减、免等事项。
出具书面文书:行政执法机关收费应当写明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依据等内容,并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主动缴纳费用的,应当公示缴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上缴国库。
(三)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行政相对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四)行政执法机关征收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但行政执法机关征收税费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行政确认程序规范
第九十六条 行政确认程序遵循以下规范:
(一)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
(二)应当给予行政确认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
(四)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连同案件材料,报法制机构核审。
(五)法制机构核审:1.是否有管辖权;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程序是否合法。核审后提出书面意见。
(六)草拟行政确认文书。
(七)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八)送达听证告知书。
(九)制作行政确认书。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交领导审批。
(十)送达当事人。
(十一)归档。
第十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九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依照职能和相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
(四)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六)每个执法行为是否确定有案件主办人,每个行政行为的办理者是否注明执法证号;
(七)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否一次性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是否一次性告知;
(八)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是否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没收涉案非法物品是否按程序依法由法定价格评估机构作价后,依法拍卖上缴国库;
(九)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是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十)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是否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具体期限;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报县优化办和县法制办备案。
第九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一)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向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
(四)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察处理。
第一百条 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权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案卷“一案一考评”制度。每个执法案卷都要附上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从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对案卷详细评析,将存在的问题以及理由一一列出,对每份案卷整体情况作出评查说明,形成案卷评查结果,并作为附件装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法定执法程序造成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凡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而造成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查人审查同意,承办人申报的案件,审查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如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由审查人负全部责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案件出现过错,由参加研究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经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纠正的,上级机关依法作出变更、撤销决定。同时,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因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或审查人弄虚作假、错误鉴定、隐瞒检查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批人审批和集体研究时造成错误决定等执法过错,分别由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以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然后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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