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2-2013-007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2-24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13〕73号
发布时间 2014-01-13 15:07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渑政办〔2013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3]8号)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全县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监管,防御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渑池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4日


渑池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

管理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建设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全县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防采用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靠性研究报告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将县地震部门纳入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建设工程选址、规划评审、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相应职责。

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地震部门共同做好各类建(构)筑物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监管工作。

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各类审查、验收、许可时,要重视对抗震设防状况的核查,配合县地震部门共同做好生产经营设施特别是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监管。

第四条  推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联审制度。

1.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当年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名称、类型、规模、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及时收集汇总,抄送县地震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库。

2.县地震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项目场地地质构造、安全环境等方面初步资料,建立抗震设防安评执法项目信息库。

3.县地震部门要根据分级监督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为建设工程提供抗震设防标准;负责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

对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数。

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县地震部门出具《渑池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表》(一式三份)。县地震部门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参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为建筑工程提供抗震设防参数。

第五条  发改部门在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必须把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的审查内容。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否则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地震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凡未提交或未按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住建部门不予审查备案。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设防质量。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评审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县地震部门参与。县地震部门对评审项目提出防震减灾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对建设工程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县住建部门要将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实行抗震设防监管执法检查制度。县地震部门要对全县重点建设工程和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保证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县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并处罚款。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必须到县、市地震部门办理抗震设防标准认定手续。并向地震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审批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设计单位、工程性质、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体高度、建筑结构等。

2、建设工程场地分布平面图、户型结构图、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表》或《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

第十条  县住建、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农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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