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政办〔201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渑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6日
渑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是成本水价。成本水价包含: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的报酬、工程折旧费、维修基金。各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各自的供水成本确定,报经县水利局、县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供水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的监督。
第三条 维修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和管理。县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维修基金解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分户建帐,集中管理。各村管理的供水工程由各村筹集维修基金,基金建立专帐,专户银行储存。各村应成立供水协会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各乡(镇)政府进行行政监督指导,水利服务中心进行行业指导。
第四条 凡县内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从县级维修基金中予以补助。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县水利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搞好工程建后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主要采取水费中提取及社会捐赠、财政补贴等形式筹集。
第七条 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采用产量法,即每立方米应提维修基金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0.1元/m3,计算公式为:每年应提维修费额=全年总供水量×基本费率0.1元/m3。水费中提取基金实行月提取制度,即从水费中按月直接提取,基金计入供水成本,提取后存(转)入专户。水费维持现执行标准,基金提取不得转嫁于水费。
第八条 县水利局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基金足额提取到位。水利、发改物价、财政、审计、监察每年度开展一次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联合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第九条 县财政每年在年底预算计划中适当列入,划入县级基金当中。
第十条 县级维修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管理,银行专户储存,分户记帐。村级筹集的基金在银行设立账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基金由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监督,县水利局统筹使用;村级基金由所在村供水协会管理使用,接受各乡(镇)政府及水利局监管,保证基金的良性运作。
第十二条 县级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由县水利局直管的饮水工程的维修,维修前应上报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县水利局核准后,按方案实施。重大的维修项目,县级维修基金给以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其余部分,在自筹基金中列支,受益群众适当投劳。村级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使用时应先做维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由供水协会核准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抢修,由县水利局现场勘查同意后,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场决算认可。
第十四条 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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