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1-2016-000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17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渑政〔2016〕4号
发布时间 2016-03-30 10:50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渑政〔20164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2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2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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