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1-2016-002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7-06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渑池县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2016〕23号
发布时间 2016-07-27 10:50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渑池县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渑政〔201623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渑池县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管理,提升土地整治质量和效果,推动全县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2015年10月25日印发的《渑池县社会投资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渑政[2015]36号)重新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渑池县社会投资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6日


渑池县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领域,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为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我县土地整治领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愿进入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强化服务、敢于创新等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我县土地整治领域,加快实现县域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进程,确保全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项目标准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是指对我县荒草地、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通过统一规划、开发、复垦,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耕地的项目。

三、申报程序

对已纳入渑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草地、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申报;具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荒草地,由承包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报;集体土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村、组广泛征集群众意见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报。

四、职责任务

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提出的“主动作为、敢于创新、善抓落实”的新要求,勇于创新、敢于创新,把法治思维和创新思维结合起来,结合实际、站位全局、着眼发展,找准、用足、用活与条文规定的契合点,切实做好民间资本进入我县土地整治领域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管、协调及联审联批督导工作;负责明确联审联批所涉及的办理事项及单位。

(二)联审联批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为该审批事项的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和办理时限。

(三)项目所在乡(镇)负责工农关系协调工作。

(四)县林业局负责处理、解决林地与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图中的荒草地涉林问题。

(五)县环保局负责处理、解决获上级批复后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涉林环评问题。

(六)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专户的管理、监管和资金拨付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中跟踪审计和完成后的决算工作。

(八)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程序监督及“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成立渑池县社会投资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审计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兼任。

(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六、资金管理

(一)招投标确定的投资主体负责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的全部费用(前期工作费、测绘费、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竣工验收、工程审计、决算等)。

(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设立项目管理资金专户,投资企业要向资金专户缴纳用于满足项目实施的工程施工费,缴纳比例为全额缴纳开工地块所需工程施工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施工费留10%作为质保金,1年后无质量问题予以退还

(三)投资企业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工程款支付时,要提供现场监理签字后的工程量支付手续,报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管理资金专户统一支付。

七、工程验收

(一)施工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合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

(二)工程实施结束后,由投资企业先行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接到企业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财政、规划设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实地初验,出具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一律返工或者返修。

(三)初验合格后县国土资源局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八、收益分配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投标时收益分配承诺,投资企业在完成相关税费缴纳和工程审计后,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占补平衡项目指标交易或异地交易,指标交易资金一律打入县财政指定专户,县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资金拨付投资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渑政[2015]3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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