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2-2018-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10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1-30 15:07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渑政办〔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0日


渑池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并与县、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签定《护林合同》的护林人员。

第三条  护林员职责

(一)履行落实《森林法》,宣传公益林实施的意义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履行管护合同,完善巡护森林和管护森林,掌握林区情况,随时排除一切有害森林的因素。

(三)督促林区实施单位完成管护区内规划的林业建设任务,并加强管理,杜绝放牧、樵柴等违规行为。

(四)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护林员应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协助林业局完成各类调查设计、林业生产规划等。

(六)遵守乡(镇)林站、管理站(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按时参加各类例会和业务培训。

(七)防火期内做好入山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火源管理。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扑救,事后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八)保护责任管护区内的护林标语、护林通告、公约等标志。

(九)协调处理责任管理区内的农业生产和林业生产建设的矛盾,维护责任管护区的林地安全,确保林业资源持续增长。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林业,忠于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有敬业精神,责任心强。能熟悉运用森林资源管护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事护林工作。

(三)熟悉当地“三情”(村情、山情、民情),并居住在管护区附近。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能起草各类简单的文字材料、宣传标语,具备学习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和林业知识的能力。

(五)能正确理解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对林区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能处理或协助上级处理有关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为人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能依法依规办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七)有便利的交通、通讯条件,便于沟通联络。

(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九)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一律不得担任护林员。

(十)所有聘用护林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护林员的任免程序

护林员人数由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天保和公益林资源管护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核定。护林员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村民自愿报名、村民委员会民主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林业局审批的程序进行,贫困户护林员需经乡(镇)扶贫办、县扶贫办审核;经县林业局审批后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护林员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护林职责,农民身份不变,不享受五险一金及其它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条  护林员培训

(一)护林员实行县、乡两级培训,县级培训由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乡级培训由林区所在乡(镇)组织培训。

(二)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全县护林员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天保和公益林区所在各乡(镇)负责制订各自护林员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并做好与县级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的衔接工作。

(三)实行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每月护林员例会相结合,临时培训根据近期中心工作的需要由培训组织者自行决定。

(四)培训内容严格按培训方案实施,授课人由组织者单位确定。

(五)护林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全县护林员统一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成绩纳入护林员百分制考核,与护林补助费挂钩。

第七条  护林员考核

(一)护林员实行定期百分考核制和平时违规记分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具体方案由县林业局制定。

(二)护林员实行分级考核。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林员的平时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对不宜再担任护林员职务的,乡(镇)政府报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审核,经县林业局批准后,予以解聘;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护林员的考核,对各乡(镇)呈报的平时考核结果,由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并确认,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核准。

(三)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护林员考核办法及细则。

(四)对表现优异的护林员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为原则。

第八条  护林员管理

(一)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天保和公益林区所在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二)护林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护林员合同期限由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制定,合同期满后自行解聘,随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三)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建立护林员档案,护林员档案应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管护业绩考核情况、违章违规及处分情况等。

(四)建立健全护林员举报制度,对盗伐、滥伐林木及管护区非法运输行为不及时举报、制止的护林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予以解聘。

(五)发现护林员为木材贩子放哨或组织贩卖木材的,经查实,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扣发其劳务费并予以解聘,对于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护林劳务费

(一)县林业局根据管护责任区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护林员的护林劳务费标准。护林员护林劳务费与管护业绩挂钩。

(二)护林员管护费由县林业局发放,经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护林劳务费,具体比例参照护林员考核办法。

第十条  附则

(一)对护林员选聘、管理、考核、管护责任、工作制度、护林补助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等另有规定的,由县林业局确定实施办法。

(二)乡(镇)政府或林业服务中心可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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