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2-2018-000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26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18〕4号
发布时间 2018-02-13 15:07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渑政办〔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6日


渑池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扬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质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公司施行合并、重组、兼并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形式,不断加强我县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业监管力度,有效化解困扰我县多年的管、营、运之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扭转我县巡游车行业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1.惠民便民,优化服务。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政府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行政许可成本和运营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2.总量控制,供求平衡。通过巡游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建立科学有效的巡游车投放机制,保持市场稳定,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

3.良性竞争,限期经营的原则。采用质量信誉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巡游车公司进入我县市场,由城区客运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经营权施行有限期使用。

4.强化考评,健全机制。建立以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为核心动态考核体系,采取二维码监管系统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巡游车公司质量信誉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进行计分考核,运用考核结果,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经营权确定

(一)巡游车经营公司应具备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在工商质监局正式注册的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含出租车)经营资质;

2.有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有符合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的车辆以及配套设施、设备;    

4.有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有不少于经营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6.具有在渑池县辖区内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不得低于100平方米),规划固定停车位不低于20个;相关设施、设备齐全;有专门供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场所;

7.具有切实可行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抗风险维稳措施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至少配备2名具有安全资质的安全员、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1名、财务人员2名、信访稳控人员1名;

8.能够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稳定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数额每车不得低于5000元;

9.具有详细的服务质量承诺书(包括管理服务费收取额度、税控计价器和GPS定位接收器安装、驾驶员培训学习等承诺);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巡游车经营公司向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资质文件;

3.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4.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

5.各项管理制度;

6.办公场所、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7.企业服务质量及安全稳定承诺书;

8.公司法人代表的无非法上访记录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信访部门开具);

9.公司法人代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开具);

10.公司法人代表的无行贿记录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开具);

11.公司法人代表的非失信被执行人员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开具)。

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巡游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巡游车市场供求状况,通过质量信誉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被准予许可的公司应与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签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经营协议》后为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8年。

(三)运力指标获取

1.巡游车经营公司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经营权延续经营、巡游车经营公司间的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巡游车运力指标,运力指标总量不得超过我县拟投入数量。

2.巡游车经营公司取得运力指标并签订《经营合同》后,应当报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审批备案。巡游车运力指标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由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道路运输证》登记在所属公司名下,经营权归所属公司,经营期限为8年。巡游车经营公司取得巡游车运力指标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未投入车辆营运的,视为自行放弃运力指标,由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收回指标后重新配置。

3.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应无条件退出市场,需要继续经营的,巡游车经营公司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巡游车经营权。运营期满或自动放弃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及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拆除车辆计价器、顶灯,清除专用标识,缴销出租车专用牌照和营运证件。

4.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巡游车经营权,在原批准期限内继续有效。

(四)巡游车驾驶员应具备条件

1.具有我县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明,居住证须1年以上;

2.持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

3.具有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两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无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8.无非法上访记录。

(五)经营权变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经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严禁炒卖和擅自转让,违者依法处理。

四、车辆更新及产权确定

1.已达报废年限的巡游车应及时更新,必须是整车生产企业制造的出厂新车,车型、配置、价格、颜色由政府统一指定。车辆购置由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运输局纪委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每个环节公开、透明。车辆产权归实际出资方(行驶证登记在实际出资方名下),经营期满后,车辆由产权所有人自行负责处理。因事故、提前报废和未通过审验等特殊情况的车辆需要更新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原车《道路运输证》经营期限不变。

2.巡游车应当配备税控刷卡计价器、GPS卫星定位接收器、应急报警装置;应按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示;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营运、电召等运营状态的电子设备;车身醒目位置应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及二维码服务评价提示等。

五、行业管理

1.经营规定

巡游车经营公司和从业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对巡游车公司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巡游车经营公司应当与巡游车驾驶员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

2.费用标准

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政府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巡游车经营公司一次性收取经营者不超过3000元的服务费,每月管理费按照投标时承诺数额收取;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40万元,车辆第三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

3.安全稳定保证金制度

巡游车经营公司与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签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经营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稳定保证书》并缴纳保证金,按照投标承诺数额一次性交清,如在经营期限内未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规越级上访案件的,在经营期满后保证金全额退还,如出现上述情节之一的,则按承诺书约定,扣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如在经营期限内因严重违规行为导致经营权被依法撤销的,则扣除全部保证金。

4.年度考核

(1)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采用二维码考评系统每年对巡游车经营公司及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经营期限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考评档次为A级以下),依法收回部分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累计四年考核不合格者依法收回全部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并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收回的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将通过质量信誉招投标和双向选择的方式,重新分配给其他巡游车公司。

(2)乘客可从服务态度、礼貌用语、车内环境、驾驶员素质、计费情况五个方面通过车身二维码对巡游车驾驶员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对考评不合格或乘客投诉达到限定次数的驾驶员,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公司对其停业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3)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计分制,基准分值为2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领取从业资格证并经客运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清零者,应按照规定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5.治理整顿

在经营过程中,对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乘客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巡游车公司要进行停业整顿,经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如未进行整顿或者整顿不合格继续进行经营的公司,由县城区客运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其经营资格。

6.运价管理

巡游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按程序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凡私自涨价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被乘客投诉超过3次的,一次性扣除该巡游车驾驶员周期内全部基准分值。

7.打击非法营运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保障巡游车行业秩序稳定,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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