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1-2018-001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18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渑政〔2018〕17号
发布时间 2018-06-05 14:29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意见

渑政〔2018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新时代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解决城乡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26)要求,54日县委第12次常委会和54日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控,以各乡(镇)为单位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自求平衡,通过拆旧复垦、统一入市等方式进行挖潜激活,解决城镇规划区用地所需挂钩以及补充耕地指标,保障各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工作融合发展。各乡()完成自建项目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耕指标任务。

二、建设标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经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单块复垦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土壤质量标准应与周边耕地基本一致,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2.复垦后耕地坡度不超过15度;

3.生产道路通达,相对集中连片;

4.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耐用。

三、规范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为农民自发复垦、财政资金投资复垦和社会资本投资复垦。

(一)农民自发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

农民自发投资复垦项目由乡(镇)政府承担监督和指导工作。如需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进行立项。项目所在村委员会根据土地权利人意见和协议约定,由农民、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筹措资金开展复垦。复垦工程完工后,乡(镇)政府聘请相关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区域面积进行测量,对复垦耕地进行评估,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确定复垦规模和耕地质量等级。符合建设标准的,乡(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申请验收。县国土资源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

(二)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

1.项目立项。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在征得项目区村集体组织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项目区进行测绘、编制可研报告、规划设计、预算报告等。编制完成后,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审查。审查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挥领导机构、工程建设工期、资金来源保障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制度措施。县国土资源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

3.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编写竣工报告和验收资料,按照要求确定有资质的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区域面积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复垦规模和耕地质量等级。复垦工程完工后,乡(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提交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县国土资源出具验收意见。

(三)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

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可参照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开展建设。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投资单位进行复垦。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投资单位向县国土资源提出申请,参照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进行立项、实施和验收方式方法开展项目建设。社会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技术协作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投资单位自行确定。

四、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农民自发复垦项目

1.乡(镇)政府立项文件;

2.乡(镇)政府验收申请;

3.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4.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5.乡(镇)政府出具的复垦区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测绘坐标。

(二)财政资金和社会投资复垦项目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乡(镇)政府验收申请;

3.竣工报告;

4.工程自验报告;

5.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属于污染治理的,需提供土壤监测报告;

6.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7.乡(镇)政府出具复垦区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测绘坐标。

五、项目复核及入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国土资源应当提交复核申请、验收文件和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复核。市国土资源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后,符合建设标准的,市国土资源出具复核意见,产生的耕地指标按对应的指标类别分别入渑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库,由县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六、权属调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县国土资源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县政府成立渑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土地副县长任副组长,国土、财政、林业、法制办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长兼任。

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二)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1.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的主导者和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监管、协调项目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土地权属调整、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立项申报、拆迁复垦、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地块确定和各项资料的编制指导,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后期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复垦耕地指标统一登记管理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整合统筹、使用、监管和拨付工作;

4.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实施中林业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5.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意见合法性进行审查。

八、奖惩办法

1.实行目标管理。县政府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完不成自建项目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耕指标任务的乡,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建立奖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积极性,对完成本乡(镇)复垦耕地项目地块,经各乡(镇)自验、县国土资源局终验和市国土资源局复核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乡(镇)政府所在自然村的各个村组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各乡(镇)自用的复垦耕地指标,县财政按3万元/亩的标准拨付资金;各乡(镇)结余部分的复垦耕地指标,县财政按4万元/亩的标准拨付奖励资金,鼓励复垦区地块为水浇地,水浇地设施费用按工程结算成果另行拨付,复垦出来的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登记管理。

3.奖惩措施

对不能完成自建项目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耕指标任务的乡(镇),由县财政按比例核减其财政经费拨付,并停办该乡(镇)各类项目用地审批。

九、建立资金专户,严格资金使用

县财政局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专户,统一支配管理,按照0.5万元/亩的标准,拨付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调查、立项、验收、指标入库、登记管理、交易等工作,前期按0.1万元/亩拨付启动资金。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负责解释。

附件:渑池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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