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2-2019-001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19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19〕15号
发布时间 2019-07-02 15:51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渑政办〔201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619


渑池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为加强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享受国家光伏扶贫补贴电价的村级电站。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所产生的利润作为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扶持产业发展、小型公益事业以及资助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助力脱贫攻坚。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收益资金的投向或使用范围:一是兜底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贫困户生活补助;二是因病、因灾需救急救难农户的临时性救助,防止因病、因灾致贫返贫;三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扶持或奖励;四是设置公益性岗位(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照料护理员等),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五是村级公益事业(村内道路及供水设施维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性事业);六是孝老敬亲、自主脱贫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七是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及集体经济积累。

第四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杜绝终身绑定。坚持参与式扶贫原则,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必须通过发展产业、公益性岗位就业等形式受益。

第五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办法每年制定1次,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复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分配办法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复后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要及时分配到位,做到月支出、季公布、年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专门设立账薄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乡(镇)年终须向县扶贫办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县发改委、扶贫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易地搬迁点光伏电站收益由搬迁点和搬迁点所在贫困村按照各占50%的比例共享;搬迁点所在村为非贫困村的,由乡镇组织各方协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为确保电站安全正常运行,要加强电站监管。光伏扶贫电站的共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

第九条  县纪检监察、扶贫、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光伏扶贫电站运营及收益分配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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