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2001-0002-2019-003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9-17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19〕32号
发布时间 2019-09-30 15:51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渑政办〔2019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917



渑池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渑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统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政府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考核部门依据县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政府通报,并纳入各乡(镇)政府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乡(镇)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乡(镇)政府通报,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考核部门。各乡(镇)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考核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政府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县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涉及乡(镇)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及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乡(镇)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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