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2、实施机构
渑池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水利局窗口
3、监督审查
渑池县水利局
4、申请主体
开发建设项目(个人)
5、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6、申请(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1)现场申请:到渑池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10、11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网上申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申请注册账号后,在网上申请或提交材料。
7、办理条件
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8、申请材料及标准要求
序 号 | 提交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原件 | 1 |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2 | 原件 | 1 |
9、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渑池县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3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4、审批:水利局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5、送达: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行政服务大厅送达。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结时间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12、咨询服务
渑池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水利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渑池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10、11窗口
咨询电话:0398——4818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