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编 码 |
1.4.1 |
名 称 |
企业所得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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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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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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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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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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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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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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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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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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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渑池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
地址 |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会盟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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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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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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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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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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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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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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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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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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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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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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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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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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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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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0398-4812880 网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 地址:三门峡市渑池县会盟路万人广场政务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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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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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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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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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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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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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渑池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485888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会盟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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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渑池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联系方式 |
电话:4812880 地址:渑池县会盟路万人广场政务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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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渑池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4858884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会盟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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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398-2989067 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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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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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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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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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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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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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
《权责事项信息表》填表说明
《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申请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常见问题、留言区等涵盖税务机关实施权责事项需要统一、规范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既便于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落实税务执法和服务规范,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税务机关执法和服务活动。
《权责事项信息表》中的各项信息,应当根据《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该权责事项的启动类型(依职权或依申请)以及自身执法和服务实际,进行填写。没有或不适宜填写的信息,则不填写。
1.“编码”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序号。
2.“名称”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职权名称。
3.“权力类型”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类型。
4.“设定依据”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设定依据。
5.“适用对象”勾选该权责事项适用的行政相对人类型。
6.“启动类型”勾选该权责事项属于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7.“数量规定”填列依申请事项的办理数量要求。
8.“收费规定”填列依申请事项办理的收费标准。
9.“网上办理”链接该权责事项的网上办理路径。
10.“通办类型”勾选依申请事项的通办情况,包括全国通办、全省(区、市)通办、全市(地、州、盟)通办和属地办理。
11.“办理方式”勾选依申请事项的便利化办理方式,包括即办、预约办理、延时办理、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等。
12.“受理部门”“地址”填列依申请事项受理税务机关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地址。
13.“实施机关”“管辖范围”“地址”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具体税务机关及其管辖区域范围、地址。
14.“适用条件”填列该权责事项的适用情形、条件(可链接展示)。
15.“裁量标准”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应当遵循的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权力类型(可链接展示)。
16.“提交材料”填列办理依申请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清单(可链接展示)。
17.“申请期限”填列依申请事项的申请期限规定。
18.“法定办理期限”填列依申请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规定。
19.“承诺办理期限”填列税务机关对依申请事项的承诺办理期限。
20.“办理流程”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主要工作流程,可链接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1.“特殊规定”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特殊规定。
22.“中介服务及依据”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及依据规定。
23.“部门衔接”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履责方式中的部门间职责衔接规定。
24.“日常监管”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履责方式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定。
25.“共享信息”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中,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共享的具体信息。
26.“核查信息”填列依申请事项实施中,税务机关依据职责主动核查的具体信息。
27.“咨询途径”填列该权责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地址(可链接)、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28.“进度结果查询”填列依申请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结果查询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地址(可链接)、办税场所地址。
29.“结果名称及样本”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的结果文书、证照名称及样本(可链接展示)。
30.“结果公示渠道”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结果公示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地址(可链接)、办税场所地址等。
31.“申请人责任”填列依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32.“追责情形”填列《权责事项表》相应权责事项的追责情形。
33.“监督机构”“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纪检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4.“投诉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5.“信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填列实施该权责事项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及其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填写。
36.“行政复议机关”“地址和联系方式”填列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实施该权责事项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并列明该行政复议机关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37.“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填列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实施该权责事项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38.“常见问题”填列该权责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39.“我要投诉”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填写投诉内容。
40.“我要评价”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填写评价意见,可设置分值或档次勾选项。
41.“我要建议”提供给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公众填写有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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