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0年,被告辽宁某耐火材料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三门峡某材料有限公司订购白刚玉。双方议定价格后,于2020年7月3日签订《工矿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供应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价值242.69万余元的货物,并为其开具全额发票。被告支付210万元货款后,剩余32万余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远在千里之外,且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便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原、被告。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对欠付货款数额均没有异议,被告拖欠货款迟迟未付是因疫情等影响造成企业回款困难。在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从助推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督促被告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告知原告,被告企业目前的经营难处,劝说其在还款时间上给予适当的宽限,给被告一个缓冲的机会。
【调解结案】
经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先行支付原告20万元货款,并就剩余款项的履行期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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