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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6 09:36     字体:

1、降费稳岗补贴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规定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和《关于全市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三人社失业〔2022〕1号)文件规定,对所有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非失信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对以上符合稳岗企业返还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符合稳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返还

2、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及社保补贴: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文件,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文件,单位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并开发见习岗位,接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到本企业参加见习,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结束可申请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4、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根据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三门峡就业的通知》要求,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同等学历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毕业生),2022年1月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当月起,每月给予就业生活补贴,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提前终止就业的补贴至终止就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4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全日制本科及同等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全日制大专及同等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5、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根据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三门峡就业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同等学历毕业生,在就业期间提供3年青年人才公寓免费居住,在青年人才公寓未到位前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6、社保补贴: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文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4050)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7、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文件,对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

8、开业补贴: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文件,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 5 年内留学回国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9、求职创业补贴: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文件,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10、职业介绍补贴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文件,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介绍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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