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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日期:2023-11-10 13:50     字体: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机构职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等综合执法工作,对乱摆乱放、乱泼乱倒、乱扯乱挂等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对未经许可堆放、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及建筑材料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洗车场(点)审批和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对未经批准在街道搭建、盖房、摆摊、堆物或其他妨碍交通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沿街标志物的容貌管理和审批监察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裁量标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咨询、监督投诉电话:12319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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