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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日期:2023-11-10 13:39     字体: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工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机构职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等综合执法工作,对乱摆乱放、乱泼乱倒、乱扯乱挂等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对未经许可堆放、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及建筑材料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洗车场(点)审批和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对未经批准在街道搭建、盖房、摆摊、堆物或其他妨碍交通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沿街标志物的容貌管理和审批监察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裁量标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咨询、监督投诉电话:12319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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