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县区主城区:建设路希望大道以西、韶峰路以东、连霍高速以南、涧河以北形成的闭环区域和天坛产业集聚区。
(二)其他禁放区域
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公共场所。
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7.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
8.窨井盖周边10米以内,燃气管道周边10米以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2026年2月2日至2月4日。
2.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属地乡(镇)、街道平安办报送申请表。
3.乡(镇)、街道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4.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临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为临时有效。
四、责任规定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好相应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网信、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林业、教育、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法规政策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专业人员燃放)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限放期间《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三政〔2016〕2号)暂停施行,限放期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