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渑局罚决〔2021〕第17号
渑池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9174035Q
法定代表人:安长军
地址:渑池县果园乡杨村
一、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3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渑池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渑局罚先告〔2021〕第17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止目前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渑局罚先告〔2021〕第1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7:你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三万七千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号:80701201110000149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渑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