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渑局罚决〔2021〕第1号
渑池县城关镇塔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0742150981
投资人:罗茜茜
住所:渑池县城关镇塔泥村G310与天山路交叉口西900米路南
一、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渑池县城关镇塔泥加油站进行监督性检查抽测。经检测发现你加油站油罐密闭性和加油枪气液比均不达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市局通报文件、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加油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渑局罚先告〔2021〕第1号)告知你加油站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止目前你加油站没有提出听证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渑局罚先告〔2021〕第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加油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显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情节与后果,违法行为为较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二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号:80701201110000149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