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渑局罚决〔2020〕第51号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848E(1/15)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
住所: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一、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2日,三门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渑垣高速河南段LM-1标段黄河大桥建设的沥青站原料棚未密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渑局罚先告〔2020〕第51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止目前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渑局罚先告〔2020〕第5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显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情节与后果,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三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