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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日期:2023-11-10 13:32     字体: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机构职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等综合执法工作,对乱摆乱放、乱泼乱倒、乱扯乱挂等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对未经许可堆放、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及建筑材料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洗车场(点)审批和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对未经批准在街道搭建、盖房、摆摊、堆物或其他妨碍交通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沿街标志物的容貌管理和审批监察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

  ()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

  ()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

  ()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

  ()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

  (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

  (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裁量标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咨询、监督投诉电话:12319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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