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城市管理局
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古树名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迁移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需要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程序:
①申报: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②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有关公章及有关原件,并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勘察。
③现场勘察: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是否符合申请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现场对迁移树木是否影响施工建设,如能避让尽量避让,如无法避让确实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需制定保护措施,保证树木的成活率为100%。政府重点工程或其他特殊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确需迁移,并制定有相关保护措施,经专家组确认迁移条件是否成熟。已死亡的古树名木,要经专家组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勘察情况和专家组意见,给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④核准:园林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专家组意见齐全;工程建设施工中,无法避让,确需迁移,并制定有相关保护措施,经专家组确认迁移条件成熟的,园林主管部门同意迁移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园林主管部门给出的初审意见,给出核准意见。
⑤办结:县政府、主管领导、科室、专家或管理单位签署意见齐全;审批表上县政府核准意见、业务科室和主管领导初审意见齐全,窗口按照县政府批示意见决定,结合主管领导批准意见,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许可证》,免费邮寄或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申请材料:
1、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3、工程建设许可材料
办理结果: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