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传播,根据各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只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禽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并维持在70%以上。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牲畜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并维持在70%以上。
(三)小反刍兽疫
对所有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并维持在70%以上。
(四)布鲁氏菌病
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密度必须达到100%。
(五)其它动物疫病
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和防治计划要求,全面落实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奶牛结核病等的免疫;要做好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猪圆环病毒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常见疫病的防控;要积极配合国家做好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强化联防联控,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二、时间安排
散养户使用政府发放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用春秋季集中免疫和月月补防的方式,由饲养者个人或防疫人员进行免疫。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按免疫程序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集中免疫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集中免疫阶段,3月20日至5月10日,9月20至10月31日。各乡(镇)组织防疫队伍,集中力量,全面突击,力争基本完成集中免疫任务;第二阶段为自查补防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乡镇组织辖区内的应免畜禽进行查漏补缺,保证免疫密度;第三阶段为考核验收阶段,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考核验收和免疫效果评估。
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1月1日至3月15日在“牧运通”小程序上完成资格申请和初审工作,3月16日至12月31日完成疫苗采购入库、免疫录入、免疫检测结果、发票录入、补贴申请等工作。乡镇和县级管理员及时对养殖户录入信息进行申核,对通过审核养殖户名称、补助畜禽数量及补助资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养殖户账号或法人账户。
三、免疫效果监测
结合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坚持全面监测和重点监测相结合、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监测,科学评估和指导免疫工作。对于群体免疫抗体水平合格率低于70%的畜禽,及时进行加强免疫,切实构筑起免疫保护屏障。春秋季集中监测分别在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任务。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户自主完成抗体检测,将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的检测结果上传至“牧运通”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确保免疫顺利进行。当前,我国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口蹄疫多毒株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污染面广,水禽免疫率低,带毒情况严重,且其流行规律出现新变化,疫情隐患增加。小反刍兽疫疫情时有发生,布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足额落实免疫物资经费,确保免疫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强化责任,切实提高免疫质量。各乡(镇)应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监督管理,多方面着手切实提高免疫质量。一要加强培训。重点对乡、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场免疫负责人进行免疫技术及“牧运通”小程序使用培训,规范免疫操作流程,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病。二要严格疫苗管理。强化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严禁向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户发放政府采购疫苗。三要规范免疫档案。完善免疫档案记录,确保免疫记录完整可查。四要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实行免疫进展周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五要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实现“真苗、真打、真有效”,保证存栏畜禽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三)强化督查,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为确保动物集中免疫工作的密度和质量,科学评价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督导检查机制,采用全面督导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畜禽饲养量与疫苗使用量相结合、免疫抗体监测与查看免疫档案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考核验收机制,准确评估免疫效果。
渑池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