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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渑)文综罚字〔2021〕F-000007号

发布日期:2021-12-22 11:27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文综罚字〔2021〕F-000007号

当事人:渑池县闪烁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佳琪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6月22日10时44分至2021年06月22日10时54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旭(16120621008)、崔健(161206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渑池县闪烁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警告,2:当事人已现场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渑)文综检(勘)字〔2021〕C-00059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渑池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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