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6月份行政处罚案件 | ||||||||||
序号 | 案件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食品生产经营 | 渑池县张村镇乔良玉副食门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张村镇鑫源路对渑池县张村镇乔良玉副食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品名为:康师傅茉莉清茶(调味茶饮品)净含量:1L,制作商及委托方: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制作商: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共8瓶,销售价格4元/瓶;品名为:今麦郎绿茶(茉莉味茶饮品)净含量:500ml,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今麦郎饮品(郑州)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3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共4瓶,销售价格2.5元/瓶。现场检查时,以上两种饮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渑池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5年7月4日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市监不罚〔2025〕6号 | 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