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标准体系
一、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小组负责制,采取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现场监督抽查应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工程监督方案进行,每次抽查至少两人参加。
三、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抽查。
四、监督员应了解工程动态,掌握工程形象进度,并填写监督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整改通知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应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在工程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各参建方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规定必须进行处罚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六、抽查中如发现工程参建方质量行为、质量保证资料、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每次整改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整改报告返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质量问题的整改,监督员也可视情况对现场整改状况进行检查落实。
七、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监督员应负责抽查竣工资料,对该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送竣工验收通知单,监督员接到验收联系单后,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督员应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站长审签。此过程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