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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渑政办〔2017〕33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渑池县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
  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维护全县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4日
  
渑池县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以及《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管理工作中职责分工的通知》(渑政办〔2016〕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做好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非煤矿山矿业秩序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前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非煤矿山企业以及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采代探、超层越界以及非法转让矿业权,私自变更开采方式等各类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做到彻查彻改、除患务尽,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矿业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排查整治范围
  此次大排查大整治的范围是全县境内所有合法非煤矿山(我县涉及金属类矿种为铝土矿、铁矿、铜矿;非金属矿种为重晶石、石灰岩、钾长石)和涉及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采代探、超层越界以及非法转让矿业权、私自变更开采方式等各类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重点以整治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为主。
  三、排查整治内容
  结合矿山领域打非治违和前期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
  (一)合法非煤矿山矿区内工程是否全部编入矿山生产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二)关闭和废弃矿井(区)是否全部按照标准进行取缔、分类建立台账;
  (三)是否存在无证、越界勘查开采行为;
  (四)是否存在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矿业权人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施工的工程;
  (七)是否存在不符合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
  (八)合法非煤矿山是否全额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否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
  四、时间安排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从即日起开始到7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自查自纠阶段(7月17日——7月20日)
  各成员单位要制订方案,组建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专门人员,动员部署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围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经费投入、现场安全管理、整改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等六个方面,认真开展隐患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7月20日-7月29日)
  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做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以及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采代探、超层越界以及非法转让矿业权,私自变更开采方式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写《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开采隐患排查统计表》《无证非煤矿山非法开采隐患排查统计表》及承诺书(附件2、3、4),于7月21日前报送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渑池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办公室)。
  同时,要以打击非法采矿、私采乱挖为重点,对于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或排查出的无证矿山,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严厉打击,炸毁井口,填埋井筒,遣散人员,砸毁设备,拆除房屋,恢复地貌,实施摧毁性取缔;对有证矿山,凡是存在破坏山体、污染环境、威胁群众居住安全等问题的,一律停产整顿,不得办理供电、供民爆物品等手续。
  (三)督查验收阶段(7月29日至7月31日)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联合县国土、安监、公安、电力、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乡(镇)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和重点抽查。对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五、职责分工及任务分解
  此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范围内采矿秩序的监督管理负全责。为非煤矿山和无证采矿等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非法采矿的取缔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开展涉及本行业领域的排查整治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乡(镇)职责及任务
  1.要求辖区范围内的有证非煤矿山一律停产整顿;
  2.对无证采矿、证照不全、无证勘查、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非法转让和变更开采方式等违法行为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排查;
  3.凡以往关闭矿井、废弃矿井,各乡(镇)此次必须确保按要求填埋,整治到位;
  4.针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有其他问题的矿山企业,要立即责令停工,第一时间报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
  5.对各种非法开采行为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立案查处,同时组织力量坚决予以关闭取缔,确保摧毁性治理到位。
  (二)各矿业权人职责及任务
  1.要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切实维护好本矿区矿业秩序;
  2.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
  3.对自查、排查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工程要及时进行清理取缔,同时对发现的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等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关闭及废弃工程要严格按照标准封堵到位,不在矿山设计及开发方案工程一律停产整改。
  (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及任务
  1.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或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负责对排查出的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中存在爆炸物品进行调查、收缴或追缴,并查处爆炸物品来源和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无证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察,依法严肃处理。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境内合法非煤矿山及排查出的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以各国土资源所为单位的进一步深入排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合法非煤矿山和无证采矿行为由执法监察中队依法立案查处;同时,以此次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督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未缴纳到位的矿山企业尽快及时足额缴纳,保证矿山企业做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和此次整改同时到位才能恢复生产;协调、配合好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或取缔工作。
  3.县电业局负责切断存在问题的非煤矿山和排查出的无证采矿等存在违法行为区域的一切供电来源;加强供电日常监管,追查无证采矿供电来源及责任人,同时追究向无证采矿提供电源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切实保证做到接到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到位通知后恢复供电。
  4.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存在问题的非煤矿山和排查出的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落实环保措施或整治。
  5.县林业局负责查处非煤矿山及排查出的违法采矿涉及占用、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确实有违法事实的要交由森林公安局依法严厉查处。
  6.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有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矿山安全施工设计方案为依据,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证照不齐矿山企业的查处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开展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相应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痛下决心,硬起手腕,采取超常手段,狠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无证开采等矿山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二是要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以拉网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追踪式督办的工作方式,消灭旧隐患,治理新隐患。三是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且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停。四是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必须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领导包片,人员到点。一是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分管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基础上分包此次乡(镇)管辖区域内涉及的大排查大整治具体矿山企业和存在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的重点矿区或矿井;二是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分包本行政区内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和排查出的存在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的重点矿区或矿井;三是检查验收实行对调推磨,公安局各派出所、电管所、国土所、执法中队要服从、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完成排查整治任务。以上相关单位具体分工要尽快落实,并于2017年7月22前以书面材料报告县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标本兼治,严格执法。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秩序管理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坚持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加大对各类非法违法矿业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到位;国土资源警察大队负责联合公安局队排查整治中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立案侦察,依法追究、严肃处理。同时,选取精干力量成立专门暗访排查小组,对重点区域和乡镇进行再次实地摸排,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真正做到督促整改,立行立改。
  (五)联合督查,有责必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会同县纪委、县广电传媒中心对存在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和违法开采行为取缔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待完成时限过后,再次现场拍照、录像,通过现场比对,确定整改工作是否在行动、是否有进展。以此为依据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各成员单位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现象由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县督察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做好信息上报、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各乡(镇)、各部门、各矿业权人要及时总结和分析此次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撰写报送有关工作动态和进展、典型宣传、案件办理等工作作息。要加强排查整治期间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同时要制定应急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宣传、认真总结、确保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其他途径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对非煤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完成后,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验收情况通报县政府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查找问题,切实使此次专项行动收到良好成效,为我县下一步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稳步推进奠定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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