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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渑政办〔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步伐,鼓励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能力,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8〕17号)精神,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优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
  (一)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培育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推荐条件成熟企业进入省、市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
  (二)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鼓励和引导作用,积极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企业上市挂牌系列培训课程,引导企业逐步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轨道。
  (三)企业列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在渑池县工商部门注册备案,并在渑池县纳税;
  2.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挂牌的各项要求。
  (四)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渑池县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确认进入渑池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可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二、企业上市挂牌的奖补范围、标准、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五)企业上市挂牌的奖补范围:在渑池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可享受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六)企业上市挂牌的奖补标准:
  1.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2.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补150万元。
  3.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补80万元。
  4.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上市,按上述奖补标准予以差额奖补。
  5.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交易板挂牌,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在展示板挂牌,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万元。
  (七)企业申报上市挂牌奖补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核准发行批文;
  4.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受理文件、同意挂牌的函;
  6.县政府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奖补资金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八)企业实现上市挂牌后2个月内,将申报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或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县政府金融办审核完毕后,形成专项奖补资金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的批准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九)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县政府金融办协助落实省、市相关奖励和补助。本意见如与我县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奖补。
  三、不断优化企业上市挂牌社会环境
  (十一)统一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促进企业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政府金融办、产业集聚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牧局、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国土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订和完善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产业规划、财税扶持、工商管理、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优先享受省、市、县各级各项优惠扶持和补贴奖励政策。
  (十三)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要实行联合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四)加强备案监管,防范市场风险。进入渑池县改制上市业务市场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备案。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要按照渑池县资本市场工作的整体要求开展工作。对没有备案、不配合管理工作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的所有条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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