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关军、杨成方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矿山土地复垦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矿山土地复垦工作推进情况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县人大、县政协、县领导多次带队现场调研,推动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矿企对披露问题会商研判,结合各自问题分别制定综合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针对“黄河警示片”披露的两个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即刻开展整改工作,经省自然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多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现场核验,截至目前,一是新华社调研反映动态清样点位整改
工作,已全面完成,治理提升面积1743亩(小阳河铝土矿矿区1638.01亩,槐树岭废弃铝矿坑治理区105亩),省级核查验收会议已召开;二是“秦岭东段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面积1198.5亩(段村乡治理区、仰韶镇治理区、洪阳镇治理区)目前已进行县级自验,等待市级验收。三是生态修复攻坚年7034亩治理任务,三门峡市涉及渑池县治理面积为2825.71亩,目前已完成治理任务2806亩(剩余19.71亩现属高桥战区收尾工程)。四是“举一反三工作”。我县成立了“一部六专班”,划定了23个战区和18个新增图斑,建立“县级领导包矿+工作专班驻矿+纪委跟踪督导”推进机制,强力推动生态修复。我全县累计实施治理面积2.39万亩。2023年6月份秋风行动以来组织实施治理面积2.38亩,已完成治理面积2.35万亩,占治理任务的99%,累计复绿面积1.81万亩,恢复耕地面积3850亩,栽植各类苗木35.4万余株,播撒混合草树籽(含点播)1.5万公斤。我县先后组织县级验收(复验)35余次,涵盖39个战区(含新增18个图斑治理区),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情况
(一)规范文件和依据。为全面做好矿区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复垦的实施质量,确保复垦后土地耕种条件,及时发挥复垦土地应有的效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验收等行业及地方标准。具体为:一是《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二是《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三是《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41/T1836-2012);四是《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GB/T 43935-2024)五是《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
(二)复垦耕地质量控制标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关于“黄土高原区耕地(旱地)标准”指标有8项,生产力水平为五年后达到周边地区同等土地利用类型水平,主要指标为:田面坡度小于25度;有效土层厚度大于80cm;砾石含量低于10%;土壤质地为壤土至粘壤土。
(三)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矿权人在组织完成年度矿山修复治理施工并自验整改后,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启动修复治理工程评估工作,提交《矿山修复工程评估报告》,县局组织5人专家组通过实地察看、随机设置抽查样点、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等方式对自验合格的治理区开展竣工验收,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复核后,验收组组长签署《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连同所有工程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报我局备案。同时要求矿权人按照治理设计方案(书)开展为期3年的后期管护工作,到期复核后启动治理区土地移交手续,落实经营管护责任。
(四)制度措施建立情况。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矿业开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一步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立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复垦土地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复垦工作机制。
三、复垦土地监管计划安排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综合性、系统性、动态化为一体的长期持续性工作,土地复垦效果受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方式及计划、开发利用方案调整、自然因素等影响较大,存在重复损毁土地的可能性,为做好复垦土地监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生产持证矿山加大土地复垦监管力度,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三合一方案或二合一方案,督促企业严格根据安排计划有序推进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对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如拒不整改,依法采区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启动定期监管工作。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土地复垦区域,制定定期巡查制度,对治理效果及保存情况进行适时监测,严厉打击倾倒矿渣等随意损毁复垦土地行为,确保治理一片(区),复垦一片(区),保存一片(区)。
(三)落实经营管护主体。进一步完善复垦区土地移交制度,加大复垦区土地按期移交监管力度,建立矿区治理复垦土地移交管控台账,提高复垦区土地移交率,对于通过竣工验收且管护期已过的治理区,督促矿权人在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的监督协调下,及时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联合复核、土地移交公告、签订协议等程序和途径,矿权人要在约定限期内对需要整改区域完成整改工作,3个月内必须完成复垦区土地移交工作,落实土地经营管护责任主体。
感谢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渑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