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政办规〔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韶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24日
渑池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后建设”法定制度,严格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管理工作,保障全县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河南省文物局关于督促推动落实“考古前置”制度的通知》(豫文物考〔2026〕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文物资源分布及建设用地管理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此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渑池县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拟进行储备或供应的商业、住宅、工业、仓储、采矿等用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
下列情形不再重复开展考古前置:
(一)已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出具正式文物考古结论文件的地块;
(二)已完成土地供应、已竣工投入使用、历史已建成区域地块;
(三)法律法规规定豁免考古前置的特殊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县文广旅局
为考古前置工作牵头主体单位,负责全县考古前置工作统筹组织、业务指导、现场监管、成果审核,以及依规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开展作业,审核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出具正式考古前置意见书。
(二)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用地源头管控,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地块储备、用地报批阶段,及时梳理拟供应地块清单,函告文旅部门开展考古前置;土地供应前,应与县文旅部门确认拟供应地块是否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和发掘工作;在文旅部门未出具用地意见前,相关地块不得供应。负责在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将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划拨成本,及时函告财政部门。
(三)县财政局
负责将全县考古调查、勘探、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全额保障、专款专用,按照流程及时拨付。
(四)县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林业局
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报批等审批环节,建立审批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校验考古前置手续。对尚未完成考古前置、无合规文物意见的项目,应在审批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完成考古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将项目信息及时推送县文旅部门。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韶阳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征地群众沟通协调、施工环境维护、现场秩序管控,配合文旅、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开展地块踏勘和考古作业。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地块移交告知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将拟供应地块向县文旅部门出具正式工作函,附地块范围图形并标注坐标。
(二)组织考古作业
县文旅部门收函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分派,委托具备考古勘探资质考古机构进场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考古机构应按照国家考古工作规程,尽快组织进场并科学高效地开展作业。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考古机构应当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报至县文旅部门,县文旅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考古调查、勘探进行质量验收。
(三)考古成果审核
考古机构完成野外作业及资料整理后,提交正式考古工作报告。县文旅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审查意见书》:
1.未发现文物遗存的,出具考古前置意见书,同意正常供地;
2.发现一般文物遗存的,明确保护性施工、局部清理处置意见;
3.发现重要古遗址、古墓群、文物富集区的,应依法提出考古发掘、用地避让、规划调整、原址保护等明确处置意见。考古发掘期间,项目用地暂停供应。考古发掘完成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可继续供应土地的意见正式函告县自然资源部门。
(四)审批闭环落地
各审批部门严格以考古审查意见书为依据,开展后续用地、规划、施工审批;涉及重大文物发现的,由县政府统筹优化用地规划,待文物保护处置完毕后方可推进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
四、经费与资质管理
(一)经费保障
考古前置所有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纳入常态化预算保障,统一由县文旅部门按程序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资质管理
所有考古作业必须委托省级文物部门备案、具备合法考古勘探发掘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严禁无资质单位开展文物考古作业。
(三)质量管理
县文旅部门全程监管考古勘探调查作业流程、作业标准、成果质量,确保工作合规、资料完整、结论准确。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严格执行考古前置刚性制度,坚决杜绝“先建设、后考古”“边建设、边考古”等违规行为。对履职不力、审批不严、规避程序造成文物损毁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健全联动机制
建立常态化部门会商、信息共享、问题联动处置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格化管理机制,定期调度考古前置推进情况,破解地块推进慢、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三)强化监督检查
县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心将考古前置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常态化督查范围,对工作滞后、推诿扯皮、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政务公开、政策宣讲、企业告知等方式,全面普及考古前置政策要求,引导建设单位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营造依法建设、主动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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