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索 引 号 M2001-0002-2023-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23〕12号
发布时间 2023-08-07 09:29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7 09:29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24日
渑池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豫农文〔2022〕4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领域的不同优势,不断提升经营服务能力,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加快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现代农业上的引领推动作用,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1000个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20家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10家);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100个以上,积极培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合作社发展实力和带动能力实现整体跃升;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0个以上,逐步提高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农民承包经营耕地面积比重。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主体集成发展能力。根据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适度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因素,依据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大示范主体创建力度,加强示范引导,探索系统推进示范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发展农业企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集成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走质量型、效益型、差异化竞争型发展之路,加快培育一批领军型、旗舰型农业龙头企业。引导企业实施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申报工作,培育一批国内知名度高的品牌。
  (二)提升主体带头人能力。聚焦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开展全产业链培训,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持证工作,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
  (三)提升主体融合发展能力。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进行资源整合,组建联合社、行业协会(如中药材协会、畜牧养殖协会、花椒协会、辣椒协会等),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提升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并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支持政策
  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相应增加财政扶持额度。奖补对象包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具体奖扶标准如下:
  (一)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每年重点对10家左右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提升,实施以产业强链补链为主的农业项目或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造提升厂房、仓库、加工设备以及基地建设等。
  (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农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不同层级龙头企业每两年复检一次,对于复检合格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农民合作社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示范性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不同层级示范社每两年复检一次,对于复检合格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为1万元、0.5万元、0.2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美丽牧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成功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省知名品牌创建、生产基地创建的奖励10万元。对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5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1万元;通过河南省知名农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申报的,每个品牌奖励1万元;通过河南省知名农业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申报的,每个品牌奖励1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对已通过有机、绿色、名特优新认证的农产品通过两年一次复检合格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或相当于同档次奖励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在省、市相关部门(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中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对于我县特色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建成原料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签订有稳定的种植收购合同,年消耗本地辣椒达到200吨或花椒50吨或中药材1000吨,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起到龙头带动作用拉长产业链条的经营主体,奖励20万元。
  (五)支持培育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出台后,新建畜位50个以上且未享受财政资金建场扶持的肉牛养殖场(户),按照每个畜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基础母牛存栏5—9头的养殖场(户),县财政对每头基础母牛每年予以500元的补助;对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按规定享受省财政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倍增项目扶持,若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足500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饲草种植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
  (六)支持培育土特产贸易主体。对于我县土特产贸易主体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对于新建农家乐,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有特色、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每家奖励1—2万元。
  (七)鼓励流转耕地从事粮食等农业类适度规模经营。对经营主体连片种植小麦或玉米等单一粮食作物品,种植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达到500亩的,每亩奖励100元。
  (八)鼓励创新经营模式。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现金等经营性资产,量化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固定分红或按效益分红。
  (九)其他需要奖补的事项。其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产生重要作用或重大影响的主体,经充分论证研究后,可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等工作。要强化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分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时解决各类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
  (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鼓励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三)落实用地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农技(机)示范推广和加工、储存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实行报备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