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县各物流运输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必须在9月10日前对车厢拦板加高、加长、加宽的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自行整改,恢复至原始登记尺寸并规范装载(装载货物必须低于车厢拦板并加盖篷布),未完成整改的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条 从事煤炭、水泥、砂石、矿产品等货物装载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必须强化货运源头管理,不得为无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违反规定的,根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依照《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10% 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在治理过程中,对不配合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对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以及治超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398—481795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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