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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渑政〔 201 2 〕 4 号

渑池县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渑池县 行政应诉工作 办法 的

通       知

各 乡(镇) 人民政府 ,县 人民政府各部门 :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 渑池县 行政应诉工作 办法 》印发 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渑池县 行政应诉工作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规范 我县 行政应诉工作 ,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全县各乡(镇)人民 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 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的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坚持有错必纠 ,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 县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章    行政应诉的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县 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县 政府法制机构代理政府应诉。

以 县 政府名义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 由具体办理登记发证工作的行政机关代理政府应诉。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 , 政府被列为被告的 , 由该行政机关代理应诉。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无法确定的 , 由 县 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上报政府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未设立法制机构的 , 由该机关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 , 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自行变更、撤销、部分撤销的建议 ;

( 二 ) 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 , 组织撰写和审查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

( 三 ) 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收集依据和证据材料 , 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提交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

( 四 ) 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

( 五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行政应诉的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 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 全面、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就提供的证据进行编号、列出证据目录 , 并就每份证据注明要证明的事实或说明提供证据的意图。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 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 , 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应就起诉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等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鼓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 , 法定代表人每年出庭不少于一次 , 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 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 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应诉案件情况。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 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 , 同时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 ,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 ,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主动、及时与委托机关负责人联系 , 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应诉 ,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 , 须提前告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 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 认真做好阅卷笔录。

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应当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 ,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 , 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 报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或变更、撤销、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条    在庭审过程中 ,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审判人员 , 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 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 , 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 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 , 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 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 当事人拒绝履行的 ,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 ,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裁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 , 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善后措施。

第十九条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 ,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 , 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 15 日内 , 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及结案报告报送 县 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结案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 )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

( 二 ) 法院审理的过程 ;

( 三 ) 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

( 四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每年度应将本机关的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总结报 县 政府法制机构 , 再由 县 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向 县 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 自 印 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行政事务   诉讼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 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1 2 年 1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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